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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A公司、B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认定

 

【案例简介】
杨某某自200596日起即在B公司工作。2013111日起变更由A公司派遣至B公司工作,故A公司系用人单位,而B公司系用工单位。后,B公司将杨某某派驻C公司营运点工作。
B公司与C公司的《餐饮服务协议》即将到期,B公司就营运点员工分流事宜召开会议,但部分员工不愿接受员工分流方案,遂于2014217日晚开始在C公司聚集闹事,导致B公司未向C公司晚班员工正常供应晚餐。故C公司决定提前终止《餐饮服务协议》。
2014220日,B公司向工会送达了决定与杨某某解除用工关系的函。工会回复同意。21日,B公司向杨某某发出通知书,载明:“……杨某某的一系列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研究决定,解除用工关系,同时退回至A公司。……”嗣后,A公司向杨某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141017日,杨某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B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后,杨某某诉至法院。
 
【案件分析】
本案实际上涉及集体诉讼,杨某某仅为其中一名劳动者,故本案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及指导性意义。
我所律师在接受B公司委托后,经分析发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用工关系并退回A公司是否合法及具备充分的依据。
而现有证据并不足以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杨某某确实存在包括停工怠工;未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阻挠C公司的正常开餐等在内的违纪行为,且该些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到足以使B公司解除用工关系具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因时间紧迫,且证据仍然薄弱,故我所律师相继筹划了包括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向法院申请至有关部门或单位调查取证;完善C公司的书面证明材料(包括事件概况;后果及损失;解除服务协议的原因;责任的主张……)等在内的各项诉讼策略。
 
【案件操作】
在与委托人沟通案件存在的风险及需要采取的诉讼方案后,我所律师即开始根据自己的代理思路准备应诉材料。包括:
1、劳动者杨某某在派遣期间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及应遵守的B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2、B公司现执行的规章制度已履行民主程序的依据,包括奖惩制度、工会讨论记录、会议记录、培训记录及视频、劳动者签字确认书等;
3、劳动者杨某某相继各项违纪行为是否系为保护自己权益的合法途径,即证明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包括工作排班表、出警记录、证人证言、C公司《协议终止函》及沟通记录等;
4、按照B公司规章制度将杨某某退回A公司已履行法定程序,如工会意见等。
在判断B公司解除合同是否违法,不能仅以B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而因综合考虑规章制度的内容、岗位职责、违纪行为情节及影响力等因素。本案中,杨某某的行为已经完全超越了履行岗位职责的合理范围,且选择了不当、甚至违法的权利救济方式,其不仅滥用了权利,而且对B公司、C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后果严重程度显而易见。故杨某某的诉请理应不被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39条、第43条、第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