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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与A公司拖欠工资纠纷案——股东作为劳动者时是否应支付工资

 

——股东作为劳动者时是否应支付工资

 

 

 

 

【案例简介】
2015年6月,Y某与自然人甲、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Y某出资15万,同时Y某担任技术总监一职,2016年8月,Y某欲退出该公司,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2016年9月,我们接到案件材料后,对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A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由三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注册资本300万元,Y某出资15万元,并担任技术总监,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约定过工资数额,也从未支付过工资,有社保缴纳记录
 
【案件分析】
结合上述情况,我们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股东为公司工作时,是否和其他员工一样应支付工资。我们认为,股东的出资,对应的是股权分红,股东付出的劳动,对应的是工资报酬。因此,A公司应该支付工资,并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为此,我们确定了如下办案思路:
第一步:主动与A公司主管人员进行沟通,明确公司态度。
第二步:积极收集Y某作为劳动者,在公司每天打卡上班的记录、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情况,以确定Y某实际付出了劳动,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操作】
确定办案思路后,我们与A公司取得了联系,甲作为A公司的代表,表示该公司是小公司,故所有股东的劳动都是义务劳动,不支付任何工资报酬,故不同意支付工资和双倍赔偿金。2016年9月,我们在收集打卡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后,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因此,在劳动仲裁中,仲裁员支付了我方的意见,公司应支付提供劳动的股东相应的工资,该案最后以双方调解结案,取得了较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