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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一、案例名称

  原告张XX诉被告JN酒店、徐X合伙纠纷一案

二、裁判要旨

1、合作双方未就合作项目成立项目公司时,也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作形式时,在双方实际以合伙方式经营企业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认定合作性质为合伙

2、普通合伙企业承担债务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承担人为合伙企业,第二顺序的承担人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在合伙人之间存在连带责任,并非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存在连带责任。

三、案情简介

原告:张XX

被告1:JN酒店

被告2:徐X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娇,江苏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郭XX

第三人:孙XX

第三人:ZA婚纱摄影部

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向原告分配2015年11月8日到2019年11月7日合作期间收益976529.67元。后在庭审中,经过被告代理人和原告、法官沟通,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向原告分配 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合作期间收益465563.8元。

JN酒店设立于2009年1月4日,徐X系执行事务合伙人。2013年,JN酒店从RD公司租用淮海花园A区3号综合楼。

2014年11月6日,JN酒店将承租的RD公司的房屋部分面积出租给孙建飞,2016 年5月12日,JN酒店将承租的RD公司的房屋部分面积出租于邱洪用作婚纱摄影服务。

2015年11月7日,张XX(乙方)与JN酒店(甲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主要约定:

甲方同意将RD公司承租权的项目,以六分之一股份五十万元卖给乙方,乙方对该项目占六分之一股份收益分红;

甲、乙双方享有共同利润分配权,按实际出资比例平均分配;

甲、乙双方同意采取每收入一笔租金利润,及时分配 的方案(会计及必要的维护,公关费用等除外);

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乙方资金2日内汇到甲方账号后及时生效。

当日,第三人郭XX在该协议底部书写:“注: 徐X与张XX签订的股权合作协议,其中张XX是由郭XX转让,郭XX与徐X所签关于淮海花园A区3号综合楼的协议作废。”

合作过程中,JN酒店依据协议约定向张XX分配了部分利润

四、律师谋略

该案属于因合伙而引发的分配收益纠纷,江苏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JN酒店和被告徐X委托,代理本案。

经过和委托人初步沟通后,代理律师发现该案的难点主要在三个地方:

1、该案的原告并非是委托人的原始合伙人。

原始合伙人为郭XX,委托人在和该案原告合伙之前,已经和郭XX分红对账,并且将合伙初期的全部收益全部分配完毕,但该部分收益其中一部分为预收租金,即该部分的收益和后进合伙人之间的收益存在重合,但合同中对于后进合伙人即本案原告是否能重复再次主张该收益分红并未作出明确约定,直接导致本案原告索要分配的收益中包含了被告已经分配过的收益;

2、该案的合伙账务非常复杂。

账务往来中的交租人身份具有多重性,不仅是承租人,还是民间借贷的还款人。本案中承租人孙XX对外发生借款,由本案被告徐X作为担保人,借款偿还不能的情况下,徐X代为偿还了民间借贷后,承租人又将钱款陆续归还给徐X,直接导致合伙账务中钱款性质存在租金和民间借贷还款的重合,但又因承租人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定数额支付租金,导致该案无法准确区分哪些钱款为合作项目的收入。

3、委托人认为原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业务,不认可原告合伙人身份,认为原告无权主张合伙收益。

在对案件进行分析后,作为代理人,我清楚知道,如果按照传统案件打法,就案论案,案件败诉风险很高,委托人的所有期望律师都没有办法满足,故最终经过慎重思考,提出以下代理方案:

1、本案中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合作协议,原告支付违约金。通过反诉的方式,增加原告起诉的压力,促成原告主动减少诉讼请求;

2、充分利用第三人出庭机会,在第三人出庭时,运用精心设计法庭庭审问题,获得对被告较为有利的陈述。(该案实际庭审中,经过对第三人郭XX的循环式发问,最终也拿到对被告较为有利的陈述,郭XX认可原告主张的待分配收益中有部分已经被自己和被告分光,促使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3、积极搜集证据,通过搜集书证(包括相关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借条等证据)、申请证人出庭,成功认定其中40多万元为除了房租、水电之外的合理支出,减少双方分配利润基数;

4、主动和法官庭后沟通,通过搜集的案例,将案件的特殊性向法官陈述,引起法官重视。

五、裁判结果

XX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作出(2020)苏0812民初2249号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JN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张XX款项410730. 5元;

2、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反诉原告JN酒店的诉讼请求。

  六、实务经验总结

  和其他案件相比,合伙纠纷这类案件往往面临着法律关系混乱,合伙项目账务不明确或者账务复杂等情况,故作为合伙纠纷案件的代理人,我们在遇到此类案件时,需要做到以下三点:

1、判断合作项目的性质为什么。根据合作项目的具体运营情况,去判定合作项目的性质,性质直接关系到后续具体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2、在确定委托关系之间,一定要询问清楚合伙项目的财务记账情况,是否有完整的准确的账册,是否存在完整的账册对于合伙案件计算利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合伙类案件中,需要注意起诉时的表述,如果想让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需要表述为: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部分,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否则,一旦该概括性的表述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则就存在被法院驳回诉请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