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股东抽逃出资案例分析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周瑶

  【基本案情

(一)前奏:A公司VS 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3613日,原告与案外人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购买过滤设备,总价935万元。后,A公司如约交货,B公司分文未付。

20141218日,原告提起仲裁。

201561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B公司需向A公司支付货款935万元及利息,B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

2015731日,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仅执行到48万元银行存款。

 

(二)本案:A公司VS B公司两自然人股东:刘某和沈某

2009521日,B公司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

2010128日,刘和沈受让B公司所有股权,注册资本50万元。刘95%,沈5%

2012427日,B公司第一次增资:50万元,注册资本100万元,刘95%,沈5%

2012924日,B公司第二次增资:400万元,注册资本500万元,刘95%,沈5%

B公司2011年度年检报告显示“其他应收款27万元”;2012年度年检报告显示“其他应收款”为475万元,存在抽逃出资的可能。

20158月,A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和沈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B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代理过程

(一)请求权基础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争议焦点

1、刘、沈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

1A公司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B公司自设立之日起的银行流水信息,调查结果为:

A. 2012428日,即B公司第一次增资后第二天,向C公司转账50万元,且在该次转账后,B公司与C公司之间无资金往来。

B. 2012925日,即B公司第二次增资后第二天,向D公司转账400万元,且在该次转账后,B公司与D公司之间无资金往来。

2B公司认为该两笔对外转账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提供证据如下:

A. 2010831日(落款时间)《借条》:由案外人C公司向B公司借款75万元。C公司所作《情况说明》,确认借款金额,并确认该《借条》出具时间为20152月。

B. 201271日《采购合同》,约定由D公司向B公司提供高档白酒,总价1000万元,先行支付预付款200万元,以及物流公司送货单、发票。

C. 2012831日《借款合同书》,约定B公司向D公司出借200万元。D公司所作《情况说明》,确认借款金额,并确认该《借款合同书》出具时间为20152月。

3A公司抗辩:

A. 《借条》、《借款合同书》并非借款行为发生时签署,而是在三年后后补的,且C公司自借款后从未还款,无其他证据印证借款行为的真实性。

B. 申请对《采购合同》形成时间鉴定,结果为无法鉴定。但(1)经核查送货单及发票,发现该送货单、发票时间为20142015年之间,距离200万元预付货款两年之久。(2)酒类批发需经营资质,但B公司工商经营范围并无酒类批发,要求B公司说明高档白酒去向。

 

2B公司是否还具备履行能力?

B公司:本案审理过程中,B公司陆续通过债务抵销方式支付了252万元,刘、沈认为B公司具备继续偿债的能力,不满足“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形。

A公司:2016129日,因B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裁判观点

关于争议焦点一:

1B公司在两次增资款到账后第二天向CD公司转出,且与CD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仅有后补的《借条》、《借款合同书》及《情况说明》予以证明,无其他证据印证,法院难以采信。此外,CD公司也从未还款,与B公司之间无其他往来,无法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2、《采购合同》虽无法鉴定形成时间,但相关送货单据及发票时间与400万元款项实际支付时间相距两年多,且B公司无酒类批发资质,也无法提供货物的去向及购买目的,无法证明B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的真实性。

综上,法院认定刘、沈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公司无履行能力”,即使B公司有履行能力,但仍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全部清偿,符合“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形。

此外,对于抽逃出资范围,因债权人请求权基础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债权人仅能在股东抽逃出资范围内,即A公司仅能在刘、沈两次增资总额450万元范围内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刘、沈在抽逃出资4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办案感悟

1、不轻言放弃

本案前后历时两年多,从买卖合同纠纷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从中国贸仲到上海闵行法院,从935万债权仅执行到48万元,到最终几乎全部清偿,靠的就是不放弃的信念。

2、不放过任何线索。

在无法执行到公司财产时,我们通过在工商档案中寻找蛛丝马迹,得以提起了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诉讼。

在对方以《借条》、《借款合同书》及送货单和发票抗辩时,我们仔细核查,发现时间无法对应。

在对方以《采购合同》抗辩时,我们通过核查其经营资质,证明其交易的不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