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章对外签订借款合同公司不承担责任

 一、案件名称

项某诉俞某、苏州**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简称“古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二、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的项目部印章区别于企业公章,项目部印章的有效使用范围应当限于如工程施工管理、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项目管理行为。使用项目部印章进行民间借贷,明显超出项目部印章的正常使用范围,不具有代表公司行为的效力。

三、案情简介

项某与俞某系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俞某向项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由海*寺工地,因资金周转困难,特向项某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月息贰分。俞某在借款人处签名,并加盖古建公司海*寺大雄宝殿项目工程部的印章。201196日,俞某又向项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由海*寺大雄宝殿工地,因资金周转困难,特向项某借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月息贰分。俞某在借款人处签名,并加盖古建公司海*寺大雄宝殿项目工程部的印章。**市海*寺大雄宝殿建筑工程由古建公司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俞某为挂靠古建公司施工。因项某向俞某催讨借款未果,项某将古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古建公司归还借款。

四、律师谋略

代理人接受古建公司的委托后,通过阅卷及与当事人的沟通了解到,涉案借款的借条由俞某向项某出具,款项的交接均由俞某与项某之间进行,项某在出借直至起诉日,在长达6年有余的时间内从未向古建公司主张过还款的请求。代理人认为借贷合同的主体应当是项某与俞某之间产生,应当由俞某来承担还款责任;同时为查明案件事实,俞某应当参加诉讼。因此,代理人向法院申请要求追加俞某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后法院依法追加俞某为共同被告。

另外,代理人就项目部印章的效力问题,以及俞某的借款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或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进行充分说理。(一)关于项目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项目部印章系工程项目部内部管理需要而进行刻制,其主要用途应为工程项目部的内部管理、工程资料、技术问题等范畴,其并不具备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效力;(二)俞某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认定职务行为需要具备两个要件,即行为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同时行为本身应当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行为,而本案中的借款行为显然不符合职务行为的要件;(三)俞某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有代理权的表现,同时需要相对的善意无过失,仅在借条上加盖项目部印章不足以认定借款行为系表见代理。最终法院认定借款应当由俞某归还。

五、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项目部是施工企业为特定工程设立的管理项目工程及具体履行相关工程合同的临时性内部机构,项目部印章区别于企业公章,项目部印章的有效使用范围应当限于如工程施工管理、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项目管理行为。在本案中,古建公司海*寺大雄宝殿项目工程部的印章是否由古建公司刻制交由俞某使用这一事实,项某及俞某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即便存在上述事实,俞某使用印章进行民间借贷,明显超出项目部印章的正常使用范围,不具有代表公司行为的效力;其次,本案没有书面证据证明俞某对外借款系经过古建公司授权而为;再次,虽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项目为古建公司垫资,指派俞某为工地代表,但垫资并非借款,该合同在客观上不能形成俞某有代理古建公司对外借款的表象,加之前述的项目部印章系超正常范围使用,故俞某加盖项目部印章进行借款的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最后,本案借款交付是由项某直接交付俞某,项某亦是向俞某进行催讨,可以印证本案借贷关系的主体为项某与俞某。综上,本案的借款责任应当由俞某承担。

项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实务经验总结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借条上加盖古建公司项目部印章后,古建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院认定古建公司不承担责任的主要理由为借贷行为已明显超出项目部章的使用范围,项目部章的有效使用范围应当限于如工程施工管理、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与项目管理相关行为,而涉案借贷行为无法认定与项目管理具有关联性,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古建公司不承担责任。

但在司法实务中,项目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项目部章对外签订合同具有效力。“(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23”上海真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索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认为:“真赛公司华漕国际弱电项目部章在整个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均正常使用,且对外代表真赛公司。尽管真赛公司与案外人N的《内部协议》约定,事业部三部承接的所有对外工程需经真赛公司同意签约并加盖印章,但本案系争《订货合同》并不是以事业部三部名义对外承接的工程,而真赛公司也无法提供其曾经使用过事业部三部印章的证据。因此,从华漕国际弱电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来看,原审法院认为,真赛公司华漕国际弱电项目部章具有对外效力”。

(二)项目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2015)常商终字第551”吴荣华与宜昌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由于项目部的印章一般不需要公安备案,其真实性难以查证。相对人只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没有明显过错,则项目部章的真伪不影响表见代理的构成。本案中,吴荣华在对案涉工程系葛洲坝公司承建,王国平为现场负责人知晓后,在王国平使用宜昌市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项目部章以葛洲坝公司的名义与其交易,其有理由相信宜昌市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项目部章的印章的真实性,故宜昌市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项目部章的真假与否不影响表见代理的构成。

(三)项目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属无权代理。“(2017)陕07民终520”汉中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杨长林与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认为:“白路的行为若要代理到顺华公司名下,必须由顺华公司对杨长林委托白路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进行明确认可,而顺华公司并未以任何明示的方式认可白路的行为,故白路不具有能够代表顺华公司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表象。上诉人恒泰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仅因白路持有项目部印章即认为其能够代表顺华公司,主观上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本身存在过失。因此白路代表杨长林及项目部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能对顺华公司构成表见代理。”

律师对施工企业的建议

项目部印章是建筑施工企业为满足建设工程管理而刻制,一般情况下,项目部印章仅作为企业内部管理使用,如与工程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资料、安全资料、验收资料等。但往往会出现项目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最终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因此,施工企业应当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印章管理制度,避免因项目部印章擅自对外签订合同而给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一)谨慎选择项目经理或挂靠人。谨慎选择项目经理或挂靠人是项目管理和第一步,由于项目经理及挂靠人为工程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项目经理及挂靠人直接就工程工程项目的具体事务进行管理,若项目经理或挂靠自身信誉或为人存在问题,容易出现擅自刻制项目部印章或随意使用项目部印章的情形,因此在选择项目经理或挂靠人时应当对项目经理及挂靠人的个人信誉及为人进行相应调查。

(二)公司应当制定项目部印章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公司项目部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收回、销毁等各个环节。项目部印章的刻制与领用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统一由公司进行刻制,项目部负责人领用印章时,公司应当与项目负责人办理交接接续,做好印章的领用登记和印模备案。印章应当做到专人保管,在使用印章时应当做好用印登记,在项目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项目部印章。强化违规用印的相应责任,若如因保管人和使用人违规用印造成公司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及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在刻制项目部印章时,作相应的技术处理,对项目部印章的内容进行合理设置,例如印章上同时刻制“项目部资料专用章”“项目部技术专用章”“仅用于工程资料、文件往来”、“对外经济合同无效”等相关内容,来表明项目部印章不得用于对外签订合同的表述,以避免出现项目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