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类人损案件价值新导向:不再以公平责任苛责公共场所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

 一、案例名称

周某乙、江某等诉QX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    

二、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QX村民委员会承担责任成立需符合以下两个要件:1、QX村民委员会存在过错;2、周某甲的死亡与QX村委会存在因果关系。周某甲自身属于下肢功能正常的成年人,不存在需要QX村委会陪护的情况,因此QX村委会没有提醒其警示的义务,另外,QX村委会楼梯建筑合格,周某乙等未能举证楼梯易滑,周某甲的摔倒未有QX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外力作用而是其边通电话所致。因此,QX村委会对周某甲的死亡既无过错也无因果关系。

三、案情简介

周某甲2020年X月25日因输错锡康码显示红码,下午周某甲在村口遇见队长周某安,周某安通知周某甲前往Q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QX村委会”)办理修改手续。因锡康码事宜是由村委书记办理,村委工作人员告知周某甲村委书记正在开一个涉密的会让周某甲在楼下等候,周某甲不想等直接到村委三楼会议室,当时会议正开到一半,村主任让其在下面一楼等。周某甲表示自己比较着急,就在会议室一角等待村委书记开完会并自行接听电话。村委书记开完会后便下楼,周某甲此时正在通电话,看到后随即边通电话边跟随下楼,下楼时不慎失足从楼梯上滚下,当即村委书记查看周某甲的情况并询问其状况,村主任随机也下楼询问情况、拨打120急救并通知其家属江某到场,后急救人员赶来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因疫情期间不便聚集,村委工作人员便未随往。2020年X月27日经抢救周某甲救治无效脑出血死亡,其亲属与QX村委会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起诉至锡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村委承担事故30%的责任。    

四、律师谋略

本案的难点在于:QX村委会是否需要承担部分责任或公平责任?在此前大部分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中,一方作为个人,一方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个人相对公共场所管理者是属于弱势方,因此对公共场所管理者一般要苛以更加严格的责任,即便公共场所管理者没有加害行为也需要承担公平责任以缓和社会矛盾,在本案中周某甲是个个人,其家庭成员多次强调对其家庭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从情理上对被告QX村民委员会施加了较大的压力。

漫修所杨杰律师接受了被告方QX村委会的委托,积极开展了如下代理行为:

(一)树立原则、还原事实

代理律师树立第一项原则“人损案件必须查看现场”,基于这项原则,代理律师前往事故发生地进行了现场勘察,加上听取了村委工作人员的陈述,结合事发时的视频对事实进行了还原。

(二)梳理事实,提出问题

梳理查明的事实,对于周某甲摔落是否存在外力作用,周某甲摔落的原因,周某甲摔落后村委是否及时救治,周某甲摔落的楼梯是否合格,村委采取了哪些是否举措。就这些问题,一一确认,查明了村委大楼没有竣工验收证明,周某甲摔落的主要原因是边通电话边下楼失足所致,没有外力作用,村委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查看并报医院急救电话。

(三)案例法规检索,法律分析确定争议焦点

查清事实后,开始进行法律分析。代理律师先进行了类案大数据检索和法律依据检索,确定了本案的方向是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审理,并发现大部分涉及公共场所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大多以承担部分责任或公平责任收尾。而该系列案件对公共场所管理者的过错进行了深入的审查。推及本案,村委与周某甲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村委是否具有过错就成为本案需要着重查明的争议焦点,因此代理律师确定了这两个方向。

(四)证据补强、强化法官心证

就这两个方向,代理律师根据已搜集到的事实进行证据补强,针对村委大楼没有竣工验收证明一项委托了有资质的建造单位对楼梯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报告证明楼梯合格。因法官未到现场勘验,对事发现场情况极可能存在不利于被告的想象和偏见,代理律师拍摄了现场照片用以强化法官认为我方无过错的心证。

(五)查漏补缺,考虑社会效应

确定了代理思路和方案后,考虑以往类似案例的判决情况,代理律师与村委进行了沟通,就本案的社会效果方面亦作出考虑,做通村委工作同意在原告不上诉的情况下作出适当的人道主义补偿。从而避免了法官考虑人情角度判令村委承担公平责任从而带来恶劣的示范效应这一后果。

五、裁判结果

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05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认定:QX村委会对周某甲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周某甲的死亡系其在下楼时进行手机通话等未注意的自身原因造成,与QX村委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至于QX村委的人道主义补偿意思表示,在本案中不宜理涉,综上判决如下:驳回周某乙、江某等对QX村委的诉讼请求。

    六、实务经验总结

首先,查看现场及事故发生经过是人身损害纠纷的第一要义,查看过后才能形成客观的认知和判断,而非形而上的推断;

其次,对该种类型的纠纷清楚法官审理的方向和倾向性,以防原告以人情裹挟法律,让审判者作出偏向于原告的判决。

第三,尽量申请让法官现场勘察,并提供相关判例,使得法官能基于现实情况和审判惯例进行审理,以防审判者根据同情弱势的心证作出不利判决。

第四,该案件判决后,202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25批指导案例,该批案例的价值导向与本案基本一致,对安保义务类的人身损害案件有较为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