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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等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定不起诉案

 一、案例名称

钱某某等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法定不起诉案

二、裁判要旨

    物权权利人自身合法权利遭受不法侵害,与侵权人沟通协商无果后,权利人对侵权人作出的排除妨害行为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

三、案情简介

    2019 年3月,公司欲进行通信铁塔建设,与A街道B村初步接触该村某路南侧的一块空地租赁事宜。同年11月27日,公司经营者钱某某也因通信铁塔建设,与B村洽谈同一地的租赁事宜,并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该地块面积约20平方米的土地,租赁期限三年。

    2020年3月1日,公司在距离公司租赁地中心点25.4米的地方建造塔基,次日被公司发现。乙公司要求B村出面协调,并拨打12345、110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后又向甲公司制发《律师函》,要求该公司3日内清除塔基,但是均没有效果。后钱某某于3月10日,授意公司员工邹某等人采用气割的方式,对铁塔公司在上述地块上的塔基进行破坏。

四、律师谋略

承办律师在接谈过程中,向涉案人员详细了解案情。后基于涉案人员的描述,作出该案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预判。

接受委托后,通过以下方案最终实现了最佳辩护效果。

(一)还原真实案情,厘清法律关系。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调阅卷宗材料,经认真阅卷分析后确信该案应是一起民事纠纷,而非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事实不符合客观真相,承办律师根据涉案人员描述和卷宗材料对案件真实情况进行还原。

公司未经涉案人员许可擅自在涉案人员承租土地上建设通信塔基,侵犯涉案人员的土地使用权,同时也违反了工信部发文要求的已有铁塔500米直线范围内不能再建新塔的行业惯例。涉案人员通过拨打12345、110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等多种方式仍未能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故涉案人员采用对侵权物进行切割的方式行使民事法律上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其行为于法有据但涉案人员维权方式超过合理限度,公司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本身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二)探查案发现场,揭露案件疑点。

承办律师根据卷宗材料和涉案人员提供的线索,携带GPS、无人机等定位设备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准确定位涉案塔基的位置、距离。经测算后发现公司所建塔基与公司租赁地中心点的距离为25.4米,这违反了已有铁塔500米直线范围内不能再建新塔的行业惯例。公司作为行业内的资深企业,故意违反行业习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其主观意图不言自明。

承办律师一方面还原案件真实情况,纠正公安机关认定的片面事实,另一方面将发现的疑点及时反馈给承办检察官,为检察官准确全面判断案件提供支持。

   (三)分析犯罪构成要件,阐明错误定性后果。

承办人结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逐一分析涉案人员行为,从法理角度否定公安机关的法律认定。同时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作为依据,加强说理力度。此外承办律师在辩护意见中论述此案错误定性后可能产生的不良社会后果,从正反两个角度表达辩护观点,让承办检察官对案件有更加全面的认知。

五、裁判结果

    办理该案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钱某某、金某和邹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上述三人不起诉。

六、实务经验总结

敢于打破传统办案思维,深挖案件辩护要点。当下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正大力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辩护律师引导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认罚已成为辩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也导致很多律师在实践中过分强调认罪认罚制度而忽视案件本身存才的问题。该案如果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能会换取酌定不起诉或者缓刑的结果,正是承办律师通过发挥专业素养和坚持无罪辩护,才换取法定(绝对)不起诉的结果。作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要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判断,为嫌疑人提供最有利的法律意见。对该认罪认罚的案件要引导嫌疑人认罪认罚,对无罪、罪轻案件要据理力争,公平公正的辩护,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阐述,入罪和出罪多角度分析。刑事案件辩护既要从犯罪事实上挖掘无罪、罪轻的蛛丝马迹,也要在法律适用上寻找有利辩护的法律法规。结合犯罪构成要件,从入罪角度否定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观点,同时更要结合案情做出罪分析,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不能顾此失彼。本案中,辩护人结合刑事法律否定侦查机关认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结合民事法律将该行为评价为民事侵权行为,积极化解矛盾,促成双方和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