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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251万无任何从轻情节,最终竟然缓刑

 一、案例名称

陈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裁判要旨

对于犯罪金额刚好达到或超过较重法定刑幅度标准的案件,应抽丝剥茧,仔细寻找减轻客户犯罪情节的细节,以便使其滑入较低法定刑幅度的区间内。

三、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2015年7月至2019年7月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无锡市两家公司向无锡市另外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4份,税额共计人民币245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抵扣的税款已由受票单位补缴完毕。

四、律师谋略

陈某被逮捕后,漫修所杨正寰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积极开展刑事辩护。经与侦查机关沟通得知,陈某在本案侦查阶段的犯罪金额被认定为251万余元。

首先,辩护人争取将犯罪金额降至250万元以下,这样可以大幅降低量刑空间。经梳理犯罪事实,辩护人指出,第一,有三万元的发票存在真实交易,陈某仅是将发票开给了非交易对象的另外一人,即受票方与交易方不是同一企业,该行为可定性为开票不规范的税务违规行为,而非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第二,公安机关计算方式存在争议,有两万余元税款存在重复计算的可能。这两点错漏中,即使只有一点被采纳,也能成功将陈某的犯罪金额降至较低的三至十年法定刑幅度内。经反复争取,起诉前检察机关将上述两部分合计五万元税款均予以核减,使得犯罪数额减少到了245万元,即十年量刑幅度以下。

其次,在减轻量刑上,辩护人采取两步走的方式:

第一,辩护人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使检察机关认可陈某认罪认罚,并因此作出四至七年的量刑建议。

第二,时刻关注案情新发展。陈某的受票单位之一为虚开220万余元发票的江阴某企业,该企业真实存在且有补税能力。在主动探知该企业已补税后,辩护人与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多次沟通。对于法院,辩护人沟通罚金和退赃问题;对于检察院,辩护人请求检察院与陈某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江阴某企业已补税的最新案情,提出更轻缓的量刑建议;对于司法局,鉴于陈某在无锡居住二十多年却没有居住证,辩护人就社会矫正地点问题,与司法局反复协商,争取使司法局在社区矫正方面没有负担地作出有利于陈某的决定。

除了以上程序性事项外,因江阴某企业补税后可以依据保护民企的刑事政策予以从轻处理,辩护人与法院、检察院承办人反复沟通,一方面打消法院对被逮捕的陈某判处缓刑存在的顾虑,一方面以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为切入,指出陈某虽为个人而非民营企业家,但因与江阴某企业属于同案犯,也应参考保护民企的刑事政策对其平等处理,以达到案结事了、息诉服判的效果。虽梁溪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数额如此接近特别巨大标准的虚开案件从无判处缓刑的先例,但最终辩护人的不懈努力收到了理想效果。

五、裁判结果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六、实务经验总结

    辩护人应在犯罪事实的蛛丝马迹里寻找对客户有利的部分并充分把握,并熟练运用刑法原则、刑事政策来说服法官、达到辩护目的。虚开型案件的居间介绍人应密切关注接收虚开发票的下家是否补税、是否因补税而获得更轻缓的刑罚,并在法院判决前积极退出自身的犯罪所得,以争取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