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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雷遥、许静霞

    【 案例基本情况

2013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下发经国务院批准的《无锡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3-2018年)》,案涉无锡地铁4号线xx站项目,经国家、省、市发改部门的批复形成该项目。2016年期间,经省、市两级国土和规划部门的审核,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7年3-4月,区征收办按照法定程序组织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进行投票选择,投票过程及结果经公证机关公证。该选举出的评估公司对被征收的房屋价值作出评估,并由房地产价格评估委员会进行论证。2017年5-6月,区征收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组织了调查登记,区征收办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示并征求意见。2017年8月,区征收办及xx街道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xx银行出具了资金到位证明。区征收办将《征收补偿方案》向市征收办备案,并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2017年11月9日,区政府作出《无锡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8号征收决定”),决定征收无锡地铁4号线工程xx站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所有构(建)筑物,区征收办作为征收部门,xx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8号征收决定对征收范围、补偿方式、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均予以了公示。

在签约期内,陆xx等7人未与区征收办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2018年3月26日,陆xx等7人聘请北京律师以区政府为被告向无锡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8号征收决定。

办理过程及结果

2018年4月8日,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接受无锡市xx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办理陆xx等7人诉无锡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件((2018)苏02行初22号)。由于征收决定案件相当疑难复杂,涉及到30多份证据材料,涵盖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征收办、街道办事处、地铁集团等多个部门,我所律师积极与区司法局(原区法制办)、区征收办、xx街道的相关工作人员探讨具体细节,落实各个证据材料,细致准备代理方案。

2018年5月24日,无锡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上原告聘请的北京律师就涉案的30余份证据提出了质疑,我所律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锡政规[2011]第3号)的有关规定一一进行了回应,从基础材料准备、调查登记、评估机构选择、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征收决定公布等各个程序进行释法说理,并在庭审辩论环节与北京律师进行了多次辩论和激烈对抗,其专业知识取得了法庭的高度认可。

2018年7月12日,无锡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xx区政府作出的8号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确,判决驳回原告陆xx等7人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院二审受理本案即(2018)苏行终1483号行政征收案,分别于2019年7月9日、8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本案的土地性质展开了激烈的举证质证以及辩论,由于原告举出其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但是xx区政府是依据国有土地来予以征收,那么涉案土地到底为何种性质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所在。我所律师继续对案件的基础证据进行调查,并与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细致的研讨,并到档案馆等部门调档,查明该土地性质原为集体土地,后于1998年撤组转居,由原无锡市国土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批准郊区建设环保局征地和撤销郊区xx乡、xx村、xxx村九个村名小组建制的通知》(锡国土建(1998)第98号),证明该地块从土地性质上属于撤组剩余土地。按照原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国法函[2005]36号《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故而,本案被征收房屋可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从根本上解决了土地征收的合法性问题。二审期间,双方还就补偿安置是否足额到位、规划红线范围是否明确、方案张贴公示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了辩论。

2019年8月22日,江苏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思路及策略

本案属于典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行政征收案件,案件核心为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问题,由于该案涉及到重大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社会影响较大,且原告人数众多,受到北京律师的积极抗辩,期间市政府还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一旦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影响到公共利益的实现,故必须高度重视。

一是积极联系沟通,广泛搜集证据。鉴于该类案件涉及到30多份证据,共计300多页,覆盖发改、国土、规划、街道、征收办、区政府、地铁集团等多个部门的证据材料,甚至部分证据材料形成于二十多年前,需要律师在整理材料时与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沟通交流,确保举证质证过程能够顺利开展,每个环节均顺利衔接,不出纰漏。

二是围绕基础问题,探究法律规定。由于本案的土地性质较为复杂,在日常实践中极少遇到撤组转居的情形,必须对有关较为冷门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最终查到2005年国法函的相关内容,为最终土地性质的确定打下基础,需要较高的专业素养。

     三是庭审积极应对,协调持续推进。由于面对北京律师的层层紧逼,律师需要具备极高的专业素养,在庭审对抗的同时,也要考虑到被征收人的实际需求,在诉讼过程中依然可以继续就安置补偿问题进行洽谈。在该案判决后,原告中有5人在半个月内就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