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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要求撤销政府征收决定能行吗?

         一、案例名称

陆某某等7人与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

   二、裁判要旨

本案的两个核心问题是涉案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某区政府作出的8号征收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征收项目符合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关补偿安置资金也已到位同时被告进行了房屋调查登记未经登记建筑认定通知暂停办理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定评估机构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且组织论证征求公众意见然后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送达符合公共利益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且不违反相应法定程序

三、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某区政府作出某政征[2017]8号《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8号征收决定”),决定征收地铁4号线工程某某路站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所有构(建)筑物,区征收办作为征收部门,某某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8号征收决定对征收范围、补偿方式、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均予以了公示。在签约期内,陆某某等7人未与区征收办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8年3月,陆某某等7人聘请北京律师以某区政府为被告向无锡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该征收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条件且程序违法请求撤销8号征收决定。

   四、律师谋略

江苏漫修所雷遥律师接受被告方委托后,积极开展案件准备和证据收集工作最终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形成两大辩护方向及相对应证据的整理

1.征收工作的基础材料合法齐全,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该项目经过国家、省、市发改委的立项,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具了证明材料,市规划部门对工程项目用地广石路站房屋征收地块符合我市城乡规划出具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无锡地铁集团出具了工程项目用地房屋征收资金的证明,梁溪区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征收工作的行政程序合法规范。某区人民政府、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征收条例》、《征收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严格进行房屋调查登记和认定处理、评估机构选择、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并最终作出征收决定,征收工作程序合法、规范,适用法律正确。

五、裁判结果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依据征补条例相关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69条,作出(2018)苏02行初22号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原告等7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行终1483号二审判决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陆某某等7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六、实务经验总结

通过参与本案的审理代理律师深刻感受到处理类似案件的难度与不易对最后取得良好的结果也形成了些许心得

1.对类似案件的事实要做到心中了然然后以时间为线条分别对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具体要求一一对应本案件相当疑难复杂,涉及到30多份200多页的基础证据材料,涵盖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征收办、街道办事处、地铁集团等多个部门,涉及到立项、规划、选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金到位、调查登记、选择评估机构、进场评估、方案公示、作出征收决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等多个环节。属于多阶段行政行为,而非由单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且原告人数众多,由北京律师积极抗辩,主办律师办案过程中积极与区司法局(原区法制办)、区征收办、某街道的相关工作人员探讨具体细节,落实各个证据材料,细致准备代理方案。

2.积极推进原告涉诉事项的化解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属于典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行政征收案件,案件核心为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问题,由于该案涉及到重大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影响到整个地铁*号线的建设,是某市的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影响较大,一旦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影响到公共利益的实现。但另一方面也要同时考虑到被征收人的实际需求,积极推进涉诉事项的解决经过努力原告中有6人在该案二审判决后半个月内就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最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