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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过程中证据持有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原告无锡某公司诉被告某无锡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系列案

 
周晓东
 
一、   案情简介:
(一)案件背景
无锡的A公司和B公司都是业内生产食品加工设备为主的企业。
A公司拥有一份“模型烧加工设备的注浆注馅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是2011年5月30日,授权日是2012年1月8日。
2012年初,A公司发现本地的B公司也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通过初步证据收集,起诉至无锡中院。
 
(二)案情介绍
权利人(A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申请了名称为“模型烧加工设备的注浆注馅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日为2010年11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月18日,专利号为ZL201120176591.X,该专利公告授权的权利要求如下:
1、模型烧加工设备的注浆注馅装置,有盛料桶,其特征是:盛料桶底部是底板,底板中开有通孔,通孔中设有可转动的转动轴,转动轴的外圆面和底板通孔是密切配合,底板上有注馅管,注馅管内设有活塞管内底板上开有压入孔,管外底板上还开有吸入孔,底板下面上开有注馅孔,转动轴上开有联通孔,所述压入孔、联通孔和注馅孔位于同垂一直线,同时,转动轴上,在未开孔的圆周面上,还开有一条长形槽,长形槽的长度是足够沟通底板上的吸入孔和压入孔。
权利要求2~7内容此处省略。
2012年初,A公司发现本地的B公司也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通过初步证据收集,起诉至无锡中院。
由于侵权产品属于大型食品加工设备,位于B公司厂区内,A公司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证据保全。法院第一次去进行证据保全时,B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进入;后法院又第二次去时,B公司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
经过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确认,B公司专利侵权成立。
诉讼期间,B公司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先后提起两次专利无效程序,专利复审委先后两次维持了本专利有效;后B公司又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的决定。
本案中,除了侵权比对、赔偿数额确认等外,亮点就在于法院进行证据保全过程中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下的处理决定。也因此,本案入选2013年度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二、本案裁判文书:
1、(2012)锡知民初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书;
2、5W104486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3、5W105169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4、(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3113号行政判决书;
5、(2013)苏知民终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书。
 
三、案例解析:
1、在专利侵权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解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另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如下规定:
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除了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外,通常还是贯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法律精神,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专利侵权中,往往侵权产品在被告的控制下,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这时原告就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但是,有一种比较极端的情况,就是当人民法院去被告处进行证据保全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该保全的证据无法保全到,这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其实,从上面可知,“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以推定其持有该侵权产品。本案中就出现了被告两次拒绝法院证据保全的行为,后来法院也是依据该司法解释进行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
 
2、本案对于企业平时在专利的申请与保护中的法律启示
首先,企业要尊重专利等知识产权,在进行新产品的研发前,先要检索、评价他人的专利情况,看看是否会涉嫌侵权! 
其次,在遇到法院来进行证据保全时,消极的阻挠、不配合是不理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