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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侵权行为涉及多个知识产权领域侵权时,尤其发生在网络侵权情况下的处理

 

----原告无锡某纺织机械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某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案

 

 周晓东

 

一、案情简介:
(一)案件背景
  无锡A公司3年前研发了几款纺机设备,设备制造出来后,对设备进行了拍照,并制作成了宣传册在展会、客户等场合发放;另外,还委托笔者申请了关于这几款设备的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了授权。
  后来发现,位于安徽的B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上述A公司研发的产品。
 
(二)案情介绍
  A公司在2011年上半年研发了几款纺机设备,设备制造出来后,对设备进行了拍照,并制作成了宣传册在展会、客户等场合发放。
  同时,A公司委托笔者于2011年6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金属针布包卷机动力源的机架”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28日,专利号为ZL201120196874.0,该专利公告授权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金属针布包卷机动力源的机架,其特征在于:包括移动底板(1)、立轴(2)、活动撑板(4)、定滑轮(5)、旋转块(6)、托块紧圈(7)、螺杆撑杆(8)、万向滑轮(9),移动底板(1)的下平面前端部位装有二个定滑轮(5),移动底板(1)的上平面上固定安装有二根垂直且相互平行的立轴(2),立轴(2)上安装可上下平行活动的动力源(11),在二个立轴(2)上分别安装了活动撑板(4),活动撑板(4)上的一条直角边上装有二个旋转块(6),可以绕立轴(2)做旋转运动,旋转块(6)上面设置有托块紧圈(7),活动撑板(4)另一条直角边的头部装有螺杆撑杆(8)和万向滑轮(9)。
权利要求2~3内容此处省略。
  位于安徽的B公司看到这几款设备销售很好,同时发现A公司没有在网络上进行销售,于是B公司翻拍了A公司宣传册上的多幅设备照片,将设备照片中A公司的商标通过电脑修图去掉,打上B公司自己的品牌后,于今年初放到了B公司位于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标价明显高于A公司的实际销售价格,一同上传的还有A公司宣传册上关于这几款设备的简要说明及技术特征等文字;同时,B公司也把自己公司生产的相同相近功能的多款设备放在该平台上一同进行销售。
  A公司发现后,对B公司位于阿里巴巴网站上的照片及信息进行了网页公证证据保全。并将B公司起诉到杭州某法院,状告B公司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还将B公司起诉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B公司专利权许诺销售侵权行为。
  庭审期间,B公司辩称其本身并不生产该设备,如果有客户需要也得从A公司处进货,赚的是低买高卖的差价,并没有损害A公司的利益,相反还为A公司在做免费推广,是一个合作共赢的事情。
  经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14年9月判决B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成立;经过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14年9月判决B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成立。
 
二、本案裁判文书:
  1、(2014)杭滨知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
  2、(2014)浙杭知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
 
三、案例解析:
1、关于专利侵权行为中许诺销售行为的理解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上述法条规定了许诺销售属于专利侵权的5种行为中的一种。所谓许诺销售,就是指在非法销售行为实际进行前的这样一个特定的阶段所进行的一些特定的行为,包括发布广告、展览、公开演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以及达成销售协议等表明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在商业交易的早期阶段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将侵权行为扼杀在“侵权可能”或“即发侵权”的阶段,防止将来专利侵权产品的传播,从而减少专利权人的损失。同时,许诺销售权还是对其他专利独占实施权的补充。如可以截住专利侵权人向合理使用人出售侵权产品的渠道,避免了专利权人因使用人的豁免而得不到应有的救济,从而从另一角度保护了专利权人的使用权。简而言之,增加许诺销售权,就是加强对专利权人的保护。
  许诺销售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发生在实际销售之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际销售。如果行为人确实进行了演示、展览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行为,但目的不是销售,而是为了诋毁有关专利技术等其他目的,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属于许诺销售。实际销售的目的可以是直接地表示愿意销售,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等;也可以是间接地表示将要销售,如展览、公开演示等。第二,许诺销售的行为表示可以是针对特定人的,也可以是针对非特定人的。第三,许诺销售的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口头的,还可以是通过实际行为进行。第四,许诺销售行为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与其他侵权行为相复合。
  结合到本案,B公司将A公司的专利产品图片放到阿里巴巴网站上进行销售的行为符合许诺销售的上述特征,属于专利侵权,所以杭州中院经审理判决了B公司专利侵权成立。
 
2、本案对于企业平时在专利的申请与保护中的法律启示
  首先,在企业研发出新的产品,在对外做宣传时,通常都要进行产品的图片展示,请注意企业自己所拍摄制作的这些照片、图片以及相关文字说明是有著作权的,且著作权是自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并不需要依申请取得!这时候企业在发表这些产品照片、文字的时候,也要多留个心眼,将这一过程中的一些证据保存好(比如原始照片、宣传册印刷合同等)。
  其次,对于商标,我国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制!对于未经注册的商标的保护力度是非常弱的,所以才有那么多商标抢注的事情发生,因为商标是一种资源,且我国实行的是先注册原则,对于企业来说,商标布局如同专利布局一样,必须尽早去做!
  再次,做企业的也还需认识到,不正当竞争其实是一个很容易发生的行为,其即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和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并存。本案中,细究下去,其实B公司的行为,其目的既可以解释为低买高卖,从中赚取差价;也可以解释为为了提高B公司自己制造的同类型设备的销售量,而故意把A公司生产的产品的价格标高,让消费者在比价中倾向于买B公司自己生产的产品,如果是这样的话,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