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漫修案例  > 知识产权业务部

专利行政执法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 ---专利纠纷案件的另外两处“战场”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赵臻淞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无锡市惠山区的江苏利锡拉链公司(以下简称“利锡公司”)收到无锡市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通知书,国际拉链巨头日本YKK株式会社(以下简称“YKK”)以利锡公司生产制造了侵犯YKK发明专利的防水拉链为由,要求专利局责令利锡公司停止该款拉链的生产、销毁库存产品、专用设备并进行赔偿。

   【承办过程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担任利锡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漫修知识产权律师对专利与案件进行了仔细的分析,涉案专利为“2009801626768---液密拉链及其制造方法”,申请人YKK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进行专利申请,并通过PCT国际申请途径于2012年5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于2015年3月11日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YKK起诉利锡公司侵犯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该主权项所保护的是一种液密拉链,包括拉链布带、链牙列、拉头,其中在布带的一面形成特定宽度要求的液密层。2015年8月21日,YKK委托第三人至利锡公司上海办公室现场购买了一批“5#腰孔件三角码厚膜哑防梯形牙布贴单开黑色”拉链,并对购买与付款过程进行了公证。以此作为主要证据,YKK于2016年4月11日向无锡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行政执法请求,请求认定利锡公司的专利侵权行为及进行查处。

律师经过比对,发现证据公证书中所公证的拉链结构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基本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案件继续推进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可能会对利锡公司产生不利的后果。通过对涉案专利的研读,律师发现虽然涉案专利的篇幅很长,说明书有6页,附图有15张,但是实质保护的发明点较为简单,可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要求,存在被无效的可能。律师对专利库进行了大量的检索,检索到相关专利35项,并从中找出最接近的3份专利作为对比文件,2016年5月3日,利锡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11月1日,复审委组织双方进行口头审理;2017年3月7日,复审委做出第31571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决定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5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由于无效决定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权利基础宣告自始无效,故YKK公司请求撤诉,无锡市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4月25日做出《结案通知书》,决定终止审理本案。

   【代理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YKK的涉案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专利是否有效?

利锡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不具备《专利法》22条3款的创造性要求,具体理由是:证据1---ZL200510051461.2公开了一种防水拉链,技术领域与涉案专利相同,且已经具体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多数技术特征,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公开了二支撑组件(即本专利的一对拉链布带20)和设置在二支撑组件上的数接合组件(即本专利的链牙列30、50的多个链牙31、51),二支撑组件由非防止水液渗透的材料所制成,且至少在其一表面设防水层(即本专利的形成于布带构件的一面的液密层23),二支撑组件由其结合组件相接合(即本专利的拉头40)时,该二支撑组件的侧缘成相叠接。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1中,接合组件12(即本专利的链牙31、51)设置在二支撑组件11(即本专利的布带构件21)边缘纱蕊75(即本专利的膨大的芯部22)。同时,证据1给出了防水层可以延伸至该支撑组件侧缘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点在于:(1) 液密层23与芯部22之间存在间隔,(2)液密层23的内边缘23a在拉头40的外凸缘43内侧。

对于区别特征1,证据2---ZL03208108.1公开了防水拉链贴合机,说明书第25段结合说明书附图2与附图3可见:在拉链1与防水布2之间设有PU介质3,同时在防水布2与PU介质3对应于拉链1的链头4处设有镂空部5、6,利用热压密封方式,使拉链1、防水布2可以紧密结合成一体,而且为了让防水布2与PU介质3的镂空部5、6可以精确定位在拉链1的链头4上,才会有防水拉链贴合机产生。热压密封以后,镂空部5、6的边缘即与芯部22之间存在一定间隔,即公开了区别特征1。

证据3---ZL03800912.9公开了一种密封拉链和带有衬里的服装之间接头的方法,防水拉链1由两排连接到两条边带2、3(即本专利的一对拉链布带20)的链齿4、5(即本专利的链牙31、51)组成,各边带2、3的外侧面2e、3e设置了可热熔接的纺织材料片9,片9包括第一未连接片9f和第二未连接片9s。衬里8通过线缝K连接到各边带2、3的内侧,然后向下折叠片9f,使其完全覆盖线缝k的所述区域z,此时形成另一熔接线N。该熔接线N不仅与芯部存在一定间隔,而且因为已经覆盖线缝,虽然附图中未显示出拉头的位置,但是图中可以看出熔接线N已经非常接近芯部,即公开了区别特征1,同时也给了区别特征2中尽量靠近链牙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在布带上涂敷液密层且液密层边缘距离芯部一定间隔,这些条件已经被对比文件完全公开的前提下;一方面防水拉链需要尽量防水,同时本专利又要解决布带全部涂敷液密层后的链牙安装强度问题,所以需要将液密层离开链牙根部并同时尽量靠近链牙,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想到的,液密层边缘位置是否在拉头的外壁内侧这个区别技术特征只是取决于生产制造的工艺控制精度,通过简单的多次实验与调试即可获得,并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并不具有创造性。

YKK认可上述区别特征1和2,但是认为三篇对比文件及其组合并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同时区别特征2也不是公知常识,因而区别技术特征具备创造性。

   【裁判文书

专利复审委合议组认可利锡公司提出的两点区别特征,进一步指出,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宣告2009801626768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5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简要点评

1、专利权人通常通过在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进行维权,殊不知通过通过当地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也可以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目前各地知识产权局可以处理专利侵权认定,对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权纠纷、奖酬纠纷、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等进行行政调解,行政执法程序具有成本低、周期短等优点,可以较好地维护创新者、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是处理专利纠纷的另一“战场”。本案中日本YKK公司发现有中国拉链企业生产销售相同相近似结构的拉链时,积极采取了维权行动,进行了公证取证与行政举报,充分利用中国的行政规则,通过行政执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是一个较好的维权途径。

2、对于专利侵权纠纷,被诉侵权方通常可以采取无效涉案专利的方式进行反击,根据《专利法》第45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任何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无效理由与证据,请求复审委判定该专利无效。无效程序启动以后,复审委会组织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双方一起进行口审,通常由三位审查员组成合议组,口审庭类似于法院开庭,双方进行质证、辩论等程序,最后由复审委作出决定,判定专利无效、部分无效或维持有效。《专利法》第47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如经过无效程序后专利被判定无效,则视为自始无效,即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此时专利权人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被诉侵权人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且任何人就可以自由生产使用该涉案技术。

本案中,YKK的委托的第三方代理人采用“钓鱼取证”的方式获得了利锡公司制造并销售涉案专利技术的拉链产品的有利证据,且采用公证方法进一步强化,因而直接推进进入行政查处程序对利锡公司非常不利,很可能需要承担败诉的结果。但是如果从技术层面着手,将涉案专利无效,使其不具备权利基础,即可终止行政查处程序,避免不利后果。因而,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请求是被诉侵权人较好的防御策略。

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的行政程序,最终形成《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也是属于行政决定,对该行政决定可以提出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进行裁决。因而,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也是专利侵权诉讼的又一“战场”。

 

     3、值得警示的是,本案中律师经检索发现:仅仅就一条“小小的拉链”,YKK在拉链产品本身与相关的设备、产品上在中国申请有1700多项专利,其中授权的发明专利有800多项,已经完全构成了对拉链相关知识产权的垄断。而中国的拉链企业,只能在有限的空间内生存,略做改进就处处碰壁,会落入YKK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可谓举步维艰。国内企业一方面需要向国际先进企业学习进行技术研发、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也要充分利用规则,冲破专利壁垒。本案中漫修知识产权律师与利锡公司充分合作,沉着应战,通过对液密拉链专利的无效,不仅避免了侵权损失,而且更为国内拉链企业清除了专利壁垒,开辟了生产销售该款防水拉链的广大市场空间,具有显著的市场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