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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业保险对企业用工保护的重要性

王勇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起源于建国初期,1951年2月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是我国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起点。1957年2月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将职业病列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1995年1月《劳动法》实施;1996年8月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1年10月《职业病防治办法》实施;2004年1月《工伤保险条例》实施;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
  上述法律和条例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确立了法律框架,其中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与《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均明文规定了雇主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在这样的背景下,无论是企业、劳动者还是社会大众都将目光焦点投射在社会保险这把巨大的保护伞之上,而对于相关商业保险却鲜少提及、知之甚少。
 

【商业保险的重要性】
  对于已经购买社会保险的员工,为其另行购买商业保险的作用主要在于以下两点:其一,对于工伤,企业已经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社保赔付部分不足以覆盖企业全部赔偿费用的,商业保险可以弥补这一缺口,将企业损失减少到最低。其二,对于员工非因工伤但受伤、致残的,商业保险不仅是员工福利,更有助于化解可能产生的劳资纠纷,减轻企业压力。
  而对于与企业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员工,企业更有必要为其购买商业保险。目前劳务关系仍广泛存在且持续存在于各类企业中,比如大学生暑期实习、退休员工返聘等均属于典型的劳务关系。对于企业而言,劳务关系虽然有用工成本低且用工灵活、便捷等优点,但随之而来的是更高的用工风险。因为没有社会保险的屏障,劳务关系员工受到的任何一次意外伤害都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因无法缴纳社保,企业惟有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来降低这类用工风险。  因此在企业因种种原因未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可以部分替代社保,减少企业损失,将用工风险降至最低。
  可见,以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的保险模式无论对员工、还是企业来说都有深远意义。从员工角度而言,作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中的弱势方,完善的保险投资为其个人和家庭提供了重要保障;从企业角度而言则是大大降低企业用工风险,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经营;而和谐的劳资关系更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环节,不可轻视。
 

【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盘点】
1、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险类别,保障对象是企业,其保险标的是企业对员工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费率根据员工的行业类别和工资额确定。该保险是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应当注意的是: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是企业,员工不能为自己购买该保险,不能成为投保人。雇责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一般是正常工作期间,或与完成工作任务直接有关的期间。若员工所受伤害并非发生在执行企业安排的任务、或与完成任务有关的活动期间,该险种不承担赔偿义务。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只能是企业;如果企业在投保时指定了受益人,被指定者就是雇责险赔偿金的受益人。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作为“意外伤害险”的一种形式,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作为被保险人的员工的生命、身体,费率根据被保险人所属的行业类别确定。该保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形式,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
  保障内容包括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以某人寿保险公司旗下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5版)为例,凡年龄在16至70周岁的特定团体成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企业作为投保人投保该产品。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天内导致身故,保险人将按照保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起180天内,因之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举的伤残,将获得意外伤残保险金。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般由企业为员工购买,企业为投保人。对团意险来说,只要在保单有效期内,排除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情形,不论是在工作还是非工作期间,员工遭遇意外伤害,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期间的每天24小时均应承担保险责任。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一般为企业员工,也可以指定与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伤残的,保险金一般由其自己领取。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死亡,其生前指定的人就是保险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为保险受益人。
  通过分析上述两种常见的企业投保的商业保险,可以看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各不相同。简而言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了防范员工不幸因意外事故引致身故、残疾而设置。保险理赔款一般直接支付给职工。雇主责任险则是为缓和劳资关系,保障员工的利益而设置,客观上还起到保障企业权益的作用。即企业通过购买该商业保险将企业的用工风险进行对冲,同时也是员工的基本保障之一,保险理赔款直接支付给企业,以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两者各有所长,只是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可能会面临员工再次要求赔付的风险,即在商业保险理赔后,再行向企业主张工伤赔偿或者人身损害赔偿。所以在此情况下,团队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作为企业对职工的福利购买,而雇主责任险则作为企业对用工风险的一种防范和对冲。

【保险组合的建议】
  对于企业而言,商业保险的选择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员工工作特点“对症下药”,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盲目购买。比如生产密集型企业可以购买补充工伤保险;员工出差频繁的应当购买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险;企业内存在大量劳务关系员工的,应当购买雇主责任险等。保险组合不是呆板的1+1或者1+2模式,而应根据实际需求有选择地搭配社会保险使用。即使是在一家企业内部,由于不同岗位的不同分工,也可以采取不同的保险组合模式,从而真正切实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是企业的“保护伞”,最终都是为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只有细细甄别,认真挑选,企业才能从繁多的商业险种中挑选出真正适合自身的那把遮风避雨的“保护伞”,为生产经营保上双保险。
现状:中国海洋权益面临的若干争议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海洋权益是国家在海洋空间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利益的总称,包括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采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权以及安全权益和海上交通权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