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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字库字体的著作权保护研究与建议

 
本文荣获第五届无锡律师论坛三等奖
 
平梁良 赵臻淞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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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字库作为新兴的知识产权客体,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字库软件及字库单字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尤其是对字库单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司法实践中的判定标准及判决结果不一致,也引发了理论界的激烈讨论和争议。而且由于字库字体涉及到个人及企业的日常工作与运营,因此该类案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从法律理论、案件判例以及公共利益的角度,分析字库软件以及字库单字的著作权特性,并分析现有的字库的商业应用模式以及企业在使用字库中的法律风险与建议,以期推动字库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増长,智能终端、广告设计、企业商业宣传、网络信息等产业发展迅猛,对不同字体的使用和需求也越来越多,计算机字库类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随之而来。从2003年我国第一例涉及字库字体著作权保护的方正诉文星案开始,十几年来既有方正诉暴雪索赔4.8亿元的案件,也有近几年出现的字库个人开发者维权诉讼案件。由于字库字体涉及到个人及企业的日常工作与运营,因此该类案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对于计算机字库类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通常会出现“字库、字体、单字”等不同的名称,本文作者认为:计算机字库,是指包含一种或多种字体生成算法的计算机软件,例如,方正公司开发的方正字库包含了上百种不同的字体。字体,是指某种有特殊设计要素或者风格,能与其他字体作出显著区分的常用汉字库,例如宋体、黑体、微软雅黑。单字,本文中是指使用了某种字体的单个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2010年修订,对需要保护的作品类型以及不受保护的客体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字库这种新兴的知识产权客体,并没有明确规定,因而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判定标准及判决结果不一致,也引发了理论界的激烈讨论和争议。字库作为一种新兴的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包括字库软件及字库单字等表现形式不同的保护对象,本文从法律理论、案件判例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对字库软件及字体单字是否受著作权保护进行梳理和解析,并通过解读字库企业的有偿授权模式,分析字库行业的产业发展以及企业在字库使用中的法律风险。

一、字库软件属于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北大方正的字库开发流程,通常需要经过字稿创作、扫描、数值拟合、人工修字、拼字、质检、符号库搭配、使用Truetype指令编码成Truetype字库、测试等步骤。其中拟合是将扫描后的数字化图像初步转换为该字的输出显示程序,即按照一定的数学算法,将扫描后的数字化图像抽取轮廓,并通过参数控制来调整轮廓的点、线、角度和位置,字型设计师也可以直接使用计算机软件进行字体设计,不需要扫描、拟合过程。编码指软件开发人员使用Truetype指令,将设计好的字型用特定的数学函数描述其字体轮廓外形并用相应的控制指令对字型进行相应的精细调整后,编码成Truetype字库。在字库开发过程中,拟合和编码步骤可以很明确的体现计算机程序需要具备的基本特征,即为了得到某种结果(在计算机等装置的输出设备中显示和输出相关的字体),而设计出可以由计算机等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Truetype编码得到的字库中用于执行后输出字体字形的代码化指令)。

在司法实践中,中易诉微软二审判决1、汉仪诉青蛙王子二审判决2,以及方正诉暴雪二审判决中3,全部支持字库软件属于计算机程序,同时理论研究中也认同字库软件的创造性4,属于著作权中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字库开发人员为了将每种字形转换可供计算机等电子设备执行的指令,需要将直观的字体形态和结构转换成为描述字形轮廓的特定数学函数,并加以指令控制显示效果和排版效果,最后展现的字形以及显示效果体现了开发人员的独创性,因而,字库软件应该受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二、字库中的单字是否可享有著作权保护,目前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

相对于字库软件具有相对确定的软件著作权,字库软件输出的单字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目前存在很大的争议以及判定标准的不确定性。目前主流的观点有两种,一种是否认单字受著作权保护,另一种是肯定单字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持否定观点的理论研究中,认为字库单字生成过程是计算机程序运行的结果,没有作者的创造行为5,字库字体不具有书法艺术的本质属性,与书法艺术有本质区别,不是作品,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司法实践中,方正诉宝洁案6一审法院认为字库字体带有工业产品的属性,单字无法上升到美术作品的高度。中易诉微软案二审法院认为中易字库的宋体和黑体为常见字体,每个单字与公有领域中长期使用的宋体和黑体难以产生普通人能够识别的差异,不能与公有领域相区分,不具有独创性。持肯定观点的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中,认为字库的单字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中的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例如汉仪诉青蛙王子案件,方正诉跃兴旺案件7。

对于要解决单字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客体,首先需要研究单字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五条严格限定了不属于保护客体的三种类型,而字库这种新兴的知识产权客体,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明确限制的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以从作品的领域、可复制性、智力成果三方面分析单字是否属于作品。字库单字与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美术作品最为相似,而美术作品最核心的要素是需要具备审美意义,字库企业在研发字库时,正是基于对字体的美学要求为基础,设计出符合大众审美观点的单字。虽然公共领域已经有很多免费的字体,但是企业或者个人还是会使用特殊字库的字体,也正是因为其字体具有鲜明特色的美感而选择使用,进一步证明字库的单字具备审美意义,因此单字类似美术作品,属于艺术领域的客体。同时,单字作为输出显示使用,可以在不同的终端设备上显示相同的效果,满足可复制性的要求。在字库开发过程中,成形的单字凝聚了字稿创作人员的独特的字体风格,以及在数字化过程中开发人员对于字体细节的创作与取舍,多方为字体的成形投入巨大的脑力劳动,饱含开发人员投入的智力成果。综上,字库单字符合作品的领域、可复制性、智力成果三方面的基本要求。

在单字符合作品基本要求后,关键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单字有无独创性,以及是否满足著作权对独创性的要求。虽然部分案例中法院支持单字受著作权保护,但是相关判例只是支持涉案的某一种特殊字体的单字,例如汉仪诉青蛙王子案件中,江苏高院的判决认定涉案的字库单字属于美术作品。方正诉暴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也认定字体是否具有独创性,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后才能判定。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单字是否受著作权保护,主流观点是需要针对单字的独创性进行具体分析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字库单字作为一种特殊的智力成果,不仅具备作品的基本属性,而且还具有社会性以及文化传播工具性,如果否定其独创性,将会影响字体的创新、字库企业的生存甚至整个字体行业的发展;但是如果认定单字独创性的标准很低,类似书法作品独立完成即具备独创性,那么将会导致与公共领域已有的免费字体难以区分,使公众难以区分免费字体与字库企业要求保护的字体,妨碍公众对字体工具的正常使用。中易诉微软案件中,二审法院正是认定中易字库中的宋体和黑体与公有领域中长期使用的宋体和黑体难以区分,认定其不具有独创性。同时分析字库企业的字库授权类型,一般有基础字体和精选字体之分,两者的授权许可费差别很大,精选字体费用是基础字体的三倍以上,而基础字体多与公共领域内免费的宋体、楷体、黑体等类似,从侧面反映了不同字体的创作过程中的独创性是有差异的。而且法院判例所支持具有独创性的单字也基本都属于精选字体,例如汉仪秀英体、方正平合体、方正粗倩简体、方正喵呜体等特殊的字体。

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权利人利益,支持行业发展的同时,还要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对于字库中的单字是否具有创造性,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以已有的公共领域的常规字体为判定标准,分析字库中单字的独创性,对于体现创作者的独特审美,并且能够与公共领域的常规字体明确区分开来,才能认定字库单字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字库的使用模式及字库产业发展

一款字库的研发时间可能需要两三年时间,字库企业在研发过程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才得以成功研发字库软件,并将之投入市场应用。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产品包括字库的提供者,应当通过市场销售行为实现回收成本以及赚取利润,并实现字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否则,字库企业将无法持续研发新的字体,甚至影响到字库企业的生存基础。因此,字库企业将字库软件有价授权使用,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字库企业得以生存和行业发展的必要途径。

根据实际工作生活中字体使用目的及使用范围,目前计算机字库的使用方式主要分为内部使用及商业发布。内部使用指个人或单位在其内部使用的终端设备上安装并使用字库,例如个人电脑上安装字库软件使用,或者公司内部办公,内部文件打印使用等。当字库软件仅仅作为内部使用时,通常认为不侵犯相关的著作权。商业发布指以直接营利或者间接营利为目的,将字体作为视觉设计要素,进行复制、发行、展览、放映、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等使用字体的行为,例如应用于产品包装、宣传资料、商标等商业应用。

分析方正、汉仪、造字工房等专业字库公司的字体授权价格文件,无一例外规定了字体授权收费只针对商业发布行为,并没有限制个人使用或企业内部使用。因此,在企业名称、商标、印刷品、广告、网站等商业用途中,使用未经授权的字体,存在侵权风险。目前授权价格标准中,针对商业应用的不同类型亦提供了多种授权许可方案,包括区分基础字体和精选字体、单一设计使用或全商业应用、购买单一字体或者多字体、一年授权或永久授权等不同模式的授权价格。因此,对于企业或者个人需要使用字库用于商业用途时,可以根据自身的使用范围、使用周期、使用字体类型的多少,选择合适的商业授权模式。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新的商业模式或者商业应用不断出现,面对丰富多样的个性化需求,目前的字体授权模式仍显不足,企业也感觉使用字体的经济成本较大,希望字库企业能够顺应市场,以市场需求来推进授权模式的多样化,更好地满足市场中的不同需求,使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或者个人使用者在可接受的价格范围内承担授权的成本,使字库企业更好的推广字库正版授权,同时提高字库企业的授权收入,最终促进字体行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四、企业字库使用中的法律风险与建议

根据《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因此,企业在使用字体的过程中,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将字库企业拥有著作权的字体用于商业应用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但是,现在的授权价格体系中并没有针对不同规模的企业或者个人而设定不同授权方式与授权价格,尤其是中小企业可能无法承受较高的特殊字体的授权价格,因此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合理使用字库软件,并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笔者给出以下指导或建议:

(一)一般情况下,使用者可以使用现有计算机字体中的免费字体,例如宋体、楷体、黑体、字库公司定义的免费字体等,以避免陷入字体侵权纠纷。

(二)对于部分常见字体,例如魏碑字体,不同公司设计字库软件时,都是以原有的魏碑字形为基础,按照创作人员的个性化开发而设计出类似的魏碑字体,视觉效果差异不大,建议企业优先选择免费的字体。

(三)如存在特殊字体需求,建议企业可以选择与企业文化或者产品契合的个性化的字体,向字库公司申请授权使用,既可以避免后续发生纠纷,也可以通过个性化的字体大大提升企业品牌和产品的公众认知度,同时也可进一步促进字库企业开发出更多个性化的字体。

(四)企业需要注意字体使用的场合,网站、微信等互联网媒体,宣传册、宣传单、海报、报刊等平面媒体广告,企业门牌、店招乃至商标中,都属于商业使用,如果使用未授权的字体,则存在侵权风险。

(五)建议同一企业或者同一集团下属的多家公司,统筹规划字体的规范使用,例如在VI手册文件中选择使用确定的一种或几种授权字体,在降低许可费用的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形象的统一性。

(六)计算机Windows操作系统以及OFFICE办公软件中自带的字体不一定可以免费使用,需要在商业应用前确认该字体是否存在侵权风险。目前有一些企业收到方正公司的律师函,被告知其商业使用“微软雅黑”及相关字体的行为侵犯了方正公司的著作权,因而切不可以为系统自带的字体就可免费使用。

综述,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软件正版化也是发展的趋势。在合理把握字库软件和字库单字属于著作权保护客体的同时,期待字库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提供更多合理的授权模式,更好的使字库使用企业或个人接受字库软件正版化,共同推进字库行业的良性发展。
 

 
注释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772号。

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

3.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

4. 崔国斌:单字字体和字库软件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法学,2011年第7期,第46-54页。

5. 刘春田:论方正“倩体字”的非艺术性,知识产权,2011年第5期,第7-12、31页。

6.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

7.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