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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修原创丨民间借贷借款利息与逾期利息操作指引

 

民间借贷借款利息与逾期利息操作指引

作者 / 问健峰(昆山办公室)

           闵译葶(上海办公室)

 

“民间借贷”的概念是相对于官方正规金融而言的,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按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可以有息,也可以无息。但是民间借贷中利息到底怎么作为出借人应该约定,作为借款人又应该怎么支付?约定期满后逾期利息又应该怎么计算?

本文针对这些问题,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一些典型案例的解读,总结归纳了一套民间借贷中的利息操作指引,供各位读者在生活中参考。(文末附操作指引表)

 

一、民间借贷中的借款利息

借款利息可由借贷双方自行约定,实践中关于利息是否明确约定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明确约定利息的处理[i]

约定利息的范围可分为法定予以保护和法定不予保护两类。对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4%以下的部分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对于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超额支付的利息优先抵扣本金,本金抵扣后超额支付部分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

介于法定保护和不保护之间的,即约定年利率24%~36%之间的利息,这部分利息并非当然无效或有效,应视具体情况处理:

(1)未给付的,借款人可以拒绝给付,出借人以此诉至法院的,该诉请不被支持。

(2)已给付的,借款人以超过年利率24%为由起诉,要求返还出借人超出部分利息的,该诉请不被支持。

 

(二)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处理[ii]

对于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实践中通常会出现以下四种情形:

1、借期内借贷双方之间未约定利息

未约定利息是指借贷双方未在合同、借条,甚至口头约定利息的存在。当事人主张约定了利息但无法举证证明的,仍应视为未约定利息,借款人可以不必支付借期内利息的。

2、借期内借贷双方之间对利息约定不明

利息约定不明,指的是借贷双方是承认或默许利息的存在,但对利息的数额或方式等并未有明确约定以致无法直接据此支付确切的利息。借款合同中常见的约定不明情形有“应当支付利息”,但无具体标准;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换言之,自然人之间不管是没有约定支付利息还是约定不明,均无须支付借期内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无法操作情形均属于约定不明,如约定“利率为2%”,未说明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并非一律认定为约定不明,如果能够依据民间习惯确定所约定的具体利息计算方式的,仍应按能够确定的利息计算方式支付利息。

 

二、民间借贷中的逾期利息

 

(一)逾期利息的处理[iii]

逾期还款是民间借贷中最为常见的违约情形,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对于对于偿还期限的约定,分为两种情形:

1、有约定偿还期限的,到期开始计算逾期利息。

2、未约定偿还期限的,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偿还的,自合理期限期满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

对于逾期利率的约定,根据借款双方中对逾期利率[iv]的约定[v],实践中常见有以下情形:

1、对逾期利率有约定

借款逾期后,出借人可按约定主张逾期利息,但年利率不应超过24%。

2、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逾期未偿还的,也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主张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以自然人借贷为例[vi],对借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均未约定的,则借期内利息是无法主张的,但仍可自借款到期之日起以未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主张逾期利息。

3、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可主张以借期内利率作为逾期利率。以自然人借贷为例,只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则借期内利息按约定主张,逾期利息按借期内利息的利率主张。

 

(二)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的关系[vii]

在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做出具体约定时,其性质可认定为违约金,实践中有以下情形:

1、既约定了逾期利率,也约定了违约金

在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时,先分别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数额作出认定,再判断两者之和是否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2、只约定了逾期利率,未约定违约金

因《合同法》只规定了约定违约金的适用,故在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下,出借人不能主张违约金,仅能主张逾期利息,且对逾期利息的主张不能超过年利率24%。

3、只约定了违约金,未约定逾期利率

此情形下,出借人不仅可以主张违约金,还可主张逾期利息,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民间借贷利息操作表

注:因民间借贷情形之多,本表难以全部涵盖,故本表仅对一般情形作概括性总结,起普法作用,涉及具体情形仍需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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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2、张林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768号民事裁定书。

3、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诉许赞有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4期。

4、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i]《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31条
[ii]《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
[iii]《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
[iv]利率即利息与本金的比例
[v]以下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统称为未约定
[vi]逾期利率不区分借贷主体性质
[vii]《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

(责任编辑:顾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