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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修原创丨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论坛(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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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良资产业务的尽职调查

 

黄燕 江苏漫修(昆山)律师事务所

段传勇 江苏漫修(上海)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近年来,P2P、私募基金频频“爆雷”,企业债违约案例井喷以及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大规模出现,这些都显示我国不良资产市场正在进入高峰期,律师作为不良资产市场体系中处置端的专业服务商,对不良资产业务中涉及资产及权利的尽职调查,是整个业务体系的重要基础。本文从专业角度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关注的内容和尽调方法进行讨论。

 

关键词】不良资产 尽职调查 尽调方法

 

2019年4月10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2019年度《中国金融不良资产市场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过半受访者均认为,2019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利率将出现“双升”态势,未来3-5年银行业不良资产率的缓慢上升将是大概率事件。商业银行受访者认为,2019年我国商业银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在20%-40%,不良贷款见顶时间在2020年或以后,银行关注类贷款规模变动大体同步。我国不良资产的主要形式是金融类不良资产,源头为商业银行,在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且金融供给侧改革持续推进的大背景下,金融机构间分化将进一步加剧。资产质量差、经营状况不佳的金融机构其自身风险将会加速暴露,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及不良资产金额也将大幅增加。此外,近年来,P2P、私募基金频频“爆雷”,企业债违约案例井喷以及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大规模出现,这些都显示我国不良资产市场正在进入高峰期。

 

我国不良资产概念和市场背景

 

我国不良资产市场始于1999年。1997年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仅3.5%,远远低于巴塞尔协议8%的最低要求,鉴于此,1999年我国设立了四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长城、信达、华融,分别接管来自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的不良资产,到2000年8月底,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先后完成1.4万亿不良贷款的剥离与收购工作,使得四大行不良贷款率下降了超过10个百分点。

 

我国不良资产相关行业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政策性业务时期、商业化转型时期和全面商业化时期。自1999年至2019年的20年间,我国不良资产行业从无到有,从政策性到商业化,从“4”到“4+2+N+银行系”,不良资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的金融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

 

不良资产是一个泛概念,它是针对会计科目里的坏账科目而言,从主体角度分类,不良资产主要分为金融不良资产和非金融不良资产。

 

金融不良资产主要指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的不良资产,非金融不良资产主要指非金融机构、政府、企业等的不良资产。银行的不良资产严格意义来讲也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也即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1998年以后我国引进了西方的风控机制,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其中将“正常”、“关注”归为银行的存量资产,将“次级”、“可疑”、“损失”三类归为银行的不良资产。除最主要的不良贷款以外,银行的不良资产还有不良债券等。

 

非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适用统一会计准则,该类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和各类有问题资产的预计损失金额。根据财政部、银监会对非金融不良资产的定义,非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非金融机构所有,但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已经发生价值贬损的资产,包括债权类不良资产、股权类不良资产、实物类不良资产,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受托管理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财产形成的不良资产等。

 

不良资产行业的参与者

 

不良资产行业的主要参与者,一般分为三类,即资金端、资产端和处置端。资金端指进入不良资产市场的资金供给端,当前不良资产市场呈现“4+2+N+银行系”的多元格局,其中,“4”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2”代表现在银监会政策所规定的每省最多可设立两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N”指各地未持牌资产管理公司及省政府批准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系则是指正式获得银监会批准筹建的银行系债转股专营机构。

 

资产端主要指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及非金融机构(政府、境内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不良资产的产生、供给端。

 

处置端主要指服务商,主要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征信及调查机构、交易撮合机构、互联网平台、催收机构、信息科技企业等。

 

近几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金融科技类企业及中介机构的加入,使得不良资产行业也呈现多层次、多元化的格局。

 

不良资产业务的尽职调查

律师事务所在不良资产市场中一直充当着重要的服务商角色,不论是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由于不良资产业务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以及政策性等因素,各个环节都离不开法律服务。常规意义上大家对律所的印象更多停留在不良资产的处置环节,但不良资产业务的法律尽职调查也是重中之重,法律尽职调查的结果将直接影响投资者的购买意愿以及对不良资产的估值判断。

 

不良资产业务的运作程序,通常为不良资产的投前尽调及估值、买入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和项目闭关四个环节。投前尽调及估值,是所有不良资产业务的启动程序,更是投资者决定是否收购不良资产的关键环节。投前尽调,包括法律尽职调查,不良资产业务的法律尽职调查与常规的法律尽职调查相比,更为复杂、综合,投资者的关注点和要求也更为明确。

 

不论不良资产属于哪种类型,法律尽职调查应做好的基础准备工作为:第一步,应对不良资产作出快速预判,确认调查的重点及核实资产基本情况。第二步,组成尽调小组,分工合作,理想的团队人员为5-10人,可根据项目的难易度酌情调整。第三步,针对法律法规进行检索。第四步,拟定法律尽职调查清单,明确各项调查的目标和要求。

 

不良资产业务的法律尽职调查,可细分为基础尽调、司法尽调、现场尽调、出具法律意见四个部分,在实务中前三个部分经常交叉或重叠,不能单一的、割裂的看待,而应综合应用。下面以债权类不良资产的法律尽职调查内容为例详细分析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的内容。

 

债权类不良资产的法律尽职调查

购买/收购债权类不良资产,本质上就是债权的转让。法律上的“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其他内容的转让,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所以债权类不良资产的法律尽职调查,就是对债权及从权利的法律调查。

 

1、基础尽调,包括审查债权、担保情况(人保、物保)、债权的确认、债务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诉讼期限等。调查方式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访谈、询证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法官等相关人士为辅。

 

(1)审查债权情况,即审查债权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是否具有可转让性、有无权利或效力瑕疵,是否存在抵销情形等,并确认债权。债权的法律关系中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提出抗辩而影响债权的实现,第三人也可能对债权提出异议而影响债权的实现,所以在对债权的基础关系上应做充分的尽职调查。如果债权不存在,不良资产就不具备任何被购买的价值,如果债权存在严重瑕疵,不良资产的价值将大打折扣,直接影响不良资产的估值定价及处置难度。

 

(2)审查担保情况,即审查担保权利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抵/质押优先权范围、抵/质押的顺位、有无权利或效力瑕疵、是否存在重复抵/质押情形、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现实次序等。由于抵/质押物的多样性,可能是房产、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船舶、汽车、机器设备、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等,所以对于不同的抵/质押物,除上述基本调查要素外,其调查的重点也会有所区别。例如对于土地使用权而言,需审查土地使用权性质、使用权取得的法律程序、土地出让金是否缴纳、有无欠税、欠款等。而对于应收账款,则需向相对方发函确认有无应收账款、实际金额是多少、有无冲抵、有无到期、有无被其他债权人冻结等。

 

(3)审查债务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审查债务人及保证人的资产和债务情况、还款意愿等。债务人/保证人如是自然人,需审查核实其国籍、年龄、婚姻、身体健康状况、资产和负债、涉诉情况、是否涉及刑事犯罪等信息;如是公司等企业或其他单位,需审查核实其经营状况、资产和负债、对外投资、涉诉情况、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实际控制人等信息。对于债务人及保证人,其有无履约/偿债能力,有无还款/配合意愿,决定着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方式和时间。部分债务人或保证人的实际控制人是隐藏在背后的,所以需要追溯到实际控制人。

 

(4)审查诉讼期限,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通过司法途径追索存在被债务人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进行反驳的风险,债务转变为自然之债,不良资产的变现无法得到司法强制性保证;二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则后续需要启动诉讼追偿;三是判决生效后,债权人有无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如没有按期申请执行,那就无法通过法院强制执行途径实现债权。上述因素都决定着不良资产的价值和估值定价。

 

2、司法尽调,包括确认司法情况、审查债权情况、审查担保情况、审查其他法律意见书等。调查方式一般为书面审查、法院调档、阅卷、法律检索、访谈、询证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法官等相关人士。

 

(1)确定司法情况,即审查不良资产项目有无启动诉讼程序、诉讼情况及进展、执行情况等。重点审查各项法律文书,梳理筛选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的信息,并与基础尽调所了解的信息相比对,整理收集不良资产的诉讼、执行信息。

 

(2)审查债权情况,审查案件有无判决/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债权的认定金额及计算方式等是否与基础尽调中的信息一致;如不一致,需进一步与法院、债权人、债务人核实债权情况。审查债权人有无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中,债务人/保证人有无部分履行情况,核实实际履行情况,确认债权金额。

 

(3)审查担保情况,即审查案件有无判决/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担保的认定是否与基础尽调中的信息一致,优先债权有无认定,是如何认定的,有无最高额限额的情形。审查债权人有无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质押物的处置法院(首封法院或审查抵押权法院),抵/质押物的执行进度,是否存在第三人执行异议等。可通过司法拍卖网站检索有无拍卖记录、询问执行法官等方式调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等检索相关的执行裁定书,审查是否存在工程款优先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等情形。

 

(4)审查债务人、保证人的其他诉讼情况,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信息网、裁判文书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检索、收集其债务、被执行信息。对于债务人或保证人的其他资产(非不良资产项目的抵/质押物),应调查确认其是否存在优先债权及优先债权数额,其他债务人的普通债权数额,执行进度等情况。如涉及破产,需审查有无申报债权、被确认的债权数额、破产进度等。

 

(5)审查其他法律文件,该类法律文件主要为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这对于不良资产的估值定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3、现场尽调,是法律尽职调查的必要部分,也是对不良资产最直观的调查,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实地查看债务人及保证人的现状,如实地查看其经营状况是正常还是停产停业;若正常经营,应调查其业务情况、生产情况、公司资产、环保安全等情况;若停产停业,则需重点关注其停产停业的原因,有无行政处罚等情形,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周边企业或物业公司侧面了解其现状。

 

(2)实地查看抵押物及债务人或保证人的名下资产,该类资产可分类为住宅、商业用房、商住用房、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机器设备、汽车、船舶等。一是调查抵押物等资产的物理现状是否与文件相符,有无灭失、转让情形,实际存放地点,保管人及保管费用;二是调查其占有情况,是自用、空置还是租赁,租赁的情况(长租、短租、租赁发生在抵押前还是抵押后、租金的价格及支付方式等);三是调查有无优先债权,有无善意第三人情形,有无欠税、欠费等。实践中,不同的资产,其调查侧重点也有所区别。对于住宅,需重点调查其是否为抵押人或保证人的唯一住宅,实际居住人是什么人,是否存在租赁情况,租赁关系是否可以解除,是否存在出售但未过户等情形;对于机器设备,需重点调查数量、型号等与书面材料是否一致,新旧程度,属于通用设备还是专用设备,是否可拆卸,运输、仓储保管所需费用,是否存在留置、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等情形;对于厂房及土地使用权,需重点调查其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是否与书面材料相符,使用/租赁情况,有无违章违规建筑,有无工程款优先权,有无欠税、欠费,有无产权过户限制情形等,并应对周边厂房的拍卖/变卖/出售情况予以了解。

 

(3)现场洽谈、访谈。现场洽谈的对象包括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物业公司、承租人、职工、邻居、政府有关部门等。通过与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的交流,可以获知其是否有调解或和解意愿、有无履约或偿付计划、是否愿意配合拍卖/变卖、整体资产负债情况、有无并购重组计划等信息,这对于后续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方案有一定的影响。若债务人配合意愿强烈,那就有利于资产的处置速度,例如抵押人愿意以现金赎回抵押物,即可以不采取司法拍卖方式处置。通过与物业公司、承租人、职工、邻居等有关人士的访谈,可以侧面了解相关情况,例如可以获知住宅是否有人居住、居住人是谁、小区的房价、房型等信息。通过与政府部门的现场访谈,可以获知政府部门对债务人或保证人的态度和看法,可以了解政府对土地回收、税收、环保等方面的政策。通过与不同人士的现场洽谈、访谈,不仅能获取各种信息,也能发现新的情况和隐藏在书面文件背后的信息。

 

4、出具法律意见,是法律尽职调查的结论环节,是将完整的不良资产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良资产的权利状态、未来处置难度及建议等直观地呈现给不良资产行业相关人员的法律文书。

 

投资者关注的重点是收购风险、清收处置的意见,因为这关乎投资者对不良资产的估值定价,进而决定着回报率高低。故不良资产业务的法律意见应侧重于能否收购、收购的风险、清收处置的可行性等,律师应根据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证据发表意见,并对收购法律框架、清收处置方式等给出客观合理的建议。

 

结 语

法律尽职调查的本质是从法律角度为投资者调查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意见。投资者重视法律尽职调查,律师更应珍视投资者的认可。律师应带着“侦破”的心态寻找问题、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秉持着审慎原则详尽做好法律尽调工作。在新的业态下,不同投资者对资产的风险程度、收益程度偏好大相径庭,为此,律师应不断完善法律尽调机制,充分利用各种法律工具,在不良资产市场新一轮的风口下,发挥专业服务中介的作用,为不良资产市场的进一步健全完善贡献法律人的力量。

 

(责任编辑:顾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