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修刑辩丨“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系列—行贿罪
题 记 2018年4月21日,第六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高端论坛暨《2017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发布会在京举行。该报告显示出,在过去的几年腐败案件的数量和涉及腐败犯罪的企业家人数呈连年上升趋势。我国企业家正面临着刑事风险高发期,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亟待提高。尤其在国家反腐政策持续高压之下,企业家触及刑事犯罪的风险日益增加。其中,企业家最容易触及的腐败犯罪就是行贿罪。现对该罪做出解析如下。
今天推出系列罪名之二
行贿罪
文〡范鑫
范 鑫 律师
刑事业务部
典型案例
卢恩光行贿、单位行贿案
1992年至2016年,司法部原党组成员、政治部原主任卢恩光为违规入党、谋取教师身份、荣誉称号、职务提拔及工作调动等,请托多名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给予上述人员共计人民币1278万元。1996年至2016年,被告人卢恩光为其实际控制的山东省阳谷县科仪厂、山东阳谷玻璃工艺制品厂、山东阳谷古阿井阿胶厂及北京天方饭店管理有限公司违规获取贷款、低价收购资产、核定较低税额和破产逃避债务等,请托多名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帮助,直接或指使企业工作人员先后多次给予上述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96.7597万元。
2018年10月30日上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卢恩光行贿、单位行贿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卢恩光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卢恩光用于行贿的赃款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没收。
什么是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本罪构造:
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包括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金额 |
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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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3万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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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万 |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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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到十年有期徒刑 |
100-5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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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万元 |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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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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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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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500万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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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500万元 |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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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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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
司法机关如何认定行贿罪?
1、行贿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行贿罪,单位行贿的,以《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论处。
2、行贿罪属于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3、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人根据法律、政策符合条件,也应当得到某种正当利益,如招工、晋升、分房、办理某种手续等,但由于社会上存在着不正之风,一些人不给钱不办事,不得已送钱送物。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责任在受贿方,给予财物的一方不构成行贿罪。
结语
企业家想要远离刑事犯罪,首先必须要认识犯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企业家不是法律专家,不可能熟悉每一个罪名。但是必须有一点法律意识,尤其是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应及时咨询。其次是固本清源,做好制度预防,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最重要的是,企业家要对刑事法律有敬畏之心。无论一个企业家的企业做的有多成功,都应当对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有所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