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修刑辩丨“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系列—职务侵占罪
典型案例:宋某职务侵占案
2014年至2016年间,宋某在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及王宝强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某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费的手段,侵占王宝强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业务款共计人民币232.5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宋某表示认罪,自愿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该法院对被告人宋某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系列
今天推出系列罪名之四
职务侵占罪
张彦勇 律师
刑事业务部
何为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罪有如下构成特征:
(1)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非本单位人员不可能单独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另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应认定贪污罪而非本罪。
(2)行为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现存的财物和确定的收益。单位可能获取的商业机会不等同于财物。
(3)行为方式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4)行为手段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手段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也就是说,“监守自盗”是典型的职务侵占,但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手段不局限于窃取。
(5)责任形式为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简言之,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行为中必须体现“不还”的目的。
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6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简要评论
几乎所有职务犯罪的背后,都有管理制度上的原因。公司企业要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刑事风险的防控,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司员工的法制教育和内部监督,堵塞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要自觉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避免让职务侵占罪成为自己职业生涯的“滑铁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