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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修原创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原创·文郑歧

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跟2018年1月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相比较,对于恶势力的认定及惩处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恶势力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刑法的范畴,我国刑法亦无关于“恶势力”的表述,它是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生成的概念性表述,目的将尚在雏形状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扼杀在萌芽状态。正因为恶势力概念的模糊和不确定性,自2018年开展专项斗争以来,可能有些只是形式相近但本质不属于恶势力的一些违法犯罪也被纳入到了斗争打击的范围,有些本属于恶势力的一些违法犯罪又被排除了,导致打击并不精确。

 

正如意见总体要求中所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既要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又要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宽严有据。

 

一、意见较以往的不同之处

1.区分纠集者、其他成员以及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的情况,对于纠集者和其他成员予以不同的刑事政策,不再像以往一样一律从严。具体表现为:

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要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对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同时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等法律手段全方位从严惩处。对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

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认罪认罚或者仅参与实施少量的犯罪活动且只起次要、辅助作用,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该条意在排除对于恶势力成员的过分宽泛界定。

 

2.明确了恶势力需具备“2+2+1”的特征

第一个“2”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个”2“为: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最后一个”1“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

以上可以概括为恶势力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于2年之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至少包括一次犯罪活动。

意见对恶势力的界定进行了量化,防止了认定中的“一刀切”现象,使得恶势力的标准更为透明。

 

3.对不应作为恶势力处理的情形做了规定

 不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例如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以及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不能一律视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更不能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4.对刑事诉讼中的有关恶势力问题进行了程序性规定

 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在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的案件事实部分明确表述,法律文书中应当对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纠集者、首要分子、其他成员予以区分列明。

公安机关未在起诉意见书中明确认定恶势力或者恶势力集团,检察机关发现构成的,应当在起诉书中明确认定并作出起诉决定;检察机关未在起诉中明确认定为恶势力或者恶势力集团,人民法院人认为构成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或者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认定。

 

二审法院不得对恶势力上诉案件升格或增加认定。

 

二、意见对于辩护律师的意义

1.可以更多的在是否属于恶势力案件的定性上作出有力而针对性高的辩护,鉴于以往对恶势力定义的模糊性,司法机关也不一定会在法律文书中作出明确界定,辩护律师很难在恶势力的定性上作出有效辩护,而今意见为辩护律师提供了更多的思路和方法。

 

2.意见民明确了从严和从宽的准则,对于哪些人员应当从重处罚,哪些人员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做了具体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依此为依据,为本属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范围的被告人争取到更多的诉讼权利,而不再像意见发布前的辩护那样可有可无。

 

 

3.意见的发布更加充分表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完全是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辩护只要是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合法运用,在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是对扫黑除恶行动的有效支持与监督。

 

漫修刑辩团队

漫修刑辩团队由专业刑辩律师组成,多人具有公检法从业经历,是一支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刑事辩护团队。专研刑事实务研究,专注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刑事合规等领域,成功办理了大量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案件,致力于为每一个客户提供高水平、高效率、高质量的刑事法律服务。

(责任编辑:顾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