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修原创丨认识漫修知识产权部—4.26知识产权日系列活动(四)
认识漫修知识产权部----4.26知识产权日系列活动(四)
原创·文〡徐黎惠

近日,因给人类史上首张黑洞照片打上“版权所有”的标签,“视觉中国”引起大众对著作权尤其是图片著作权的问题的空前关注。漫修知识产权团队经办的图片著作权维权案件中,出现过两张使用费是1.5万元的工业产品图片,就是说,用一张图片需要付出三个IPhoneX的代价!
原告A公司是世界知名的搅拌混合设备生产厂商,其重要产品包括双行星分散机和高速搅拌机,A公司对设备拍摄照片并在网页、宣传册等媒介上进行产品宣传和推广。后A公司发现在B公司官方网站上多处使用了上述产品的图片,并在图片上配以“B公司—创新的混合设备”的宣传语,侵害了A公司的著作权。
A公司的双行星分散机照片↓

B公司主页上的侵权图片↓

A公司的高速搅拌机照片↓

B公司网页上的侵权图片↓

A公司是漫修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单位,漫修知识产权律师对B公司网页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并向无锡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著作权侵权诉讼。
案件审理中,本案的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观点为:
1、涉案图片是否具有著作权?
法院认为:涉案图片主题突出、立体感强,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因而属于著作权法所称作品。
2、A公司是否涉案图片的所有权人?
审理中A公司提交了图片原件,结合图片文件信息,能够证明A公司的拍摄时间、画面布局与场景;由于B公司并未能提供有力证据,所以法院认定A公司为享有案涉图片的著作权权人。
3、赔偿金额为多少?
B公司抗辩称图片来源于百度,且并不具有牟取经济利益的主观目的。法院认定由于被告方对图片的使用并非法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已经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结合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与B公司涉案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及侵权影响,法院最终判定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从本案可以看出:一方面,司法环境中大趋势是对作品的著作权属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侵权成本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作品的著作权人需要保留创作过程与工作底稿,积极举证以证明享有著作权属;对于侵权行为积极主动维权,及时锁定侵权人实施的著作权侵权证据,这样才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智力成果不受侵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责任编辑:顾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