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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托盘是否属于《专利法》的“临时过境的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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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臻淞 
 
案情简介:
  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为底部设置滚轮的大型钢结构托盘,将大型设备机组、超长型材等特殊物品固定在托盘上,再推入集装箱完成装卸。2010年7月,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的锁紧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2012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正在生产具有该专利结构的移动托盘。原告提起专利权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审理结果:
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维权合理费用。
 
案情评析:
一、争议焦点:
  集装箱移动托盘是否属于“临时过境的运输工具”而法定豁免?“暂时进出境”是否属于《专利法》中的“进口”?
  被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所述的“临时过境的运输工具”,集装箱移动托盘本身是集装箱货运时的附属设施,在国际贸易中,作为集装箱的配套附属设施被使用。因此属于法定的不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在被告车间内发现的托盘是通过办理《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并获得批准决定的,应当属于《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9款所列入的“盛装货物的容器”,而“暂时进出境”也不属于《专利法》中的“进口”行为。
  原告认为根据被告的营业执照所公示的经营范围,被告并不是合格的运输企业主体,不能为市场客户提供集装箱运输服务。被告公司名称以及设置有装配平台与喷漆车间的被告车间现场,均显示被告是一家以加工制造为主业的生产型企业。根据被告进出口报关单所记载的产品名称为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以及生产车间中带有生产序列号铭牌的全新托盘,充分证明被告的主营业务为生产制造并出口销售移动托盘的事实。
  移动托盘就功能而言,属于“盛装货物的容器”,在正常情况下,也就是指托盘正常执行“盛装货物的容器”的功能情况下,合理的运输方式应该是“每个集装箱内一个满托盘出口,一个集装箱内集中多个空托盘进口返回”或者相反。但是根据被告所提供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单据,显示了被告是“集中堆叠了13个或19个空托盘在一个集装箱内进出口”。这种情况下,托盘是作为被运输对象放在集装箱内进行运输,而不是作为装载其他货物的容器。因而不属于《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中的适用客体。
  退一步讲,被告所谓的“暂时进出境”行为也是侵权行为。“暂时进出境”是为了集装箱等容器或者展会展览商品等所设置的一种简化的特殊进出口程序,因此法律对其有严格规范,《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五条即规定“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被告作为托盘产品的生产厂家,利用该规定作为托辞借口,进口旧托盘进行翻新,新旧产品区别对比强烈明显,被告对其中重要的零部件进行了重新制造与更换,尤其将关键的锁定机构全部升级为原告的专利结构,这种行为已经完全是专利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更涉嫌规避海关进出口法律的违法行为。
  法庭从证据与事实出发,对于名义上属于集装箱配套附属设施的移动托盘是否属于“临时过境的运输工具”进行认定,认定本案中被告进出口该产品的行为不属于法定不侵权的情形。法庭查明了被告的主体资格、车间照片与销售记录均显示被告存在生产制造专利产品的事实,判定被告存在《专利法》中规定的制造并销售的侵权行为。
 
二、法律适用:
《专利法》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九)盛装货物的容器;
    (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第五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三、案件启示:
  虽然从名义上托盘属于运输工具,从进出口程序上也办理了“暂时进出境”手续,但是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是否就属于《专利法》中所规定的“临时过境的运输工具”客体而享有不侵犯专利权的豁免?通过本案律师进行的大量证据调查与诉讼工作,法院至车间现场进行证据保全、至海关调取进出口记录、技术特征比对等大量工作,固定了证据,还原了侵权事实,给出了公正的判决。在合法的表象下进行的侵权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被评为“2013年宁波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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