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Case

漫修经纬   Longitude

成功案例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某集团公司与公司高管年薪工资纠纷案

浏览次数: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计算考核年薪
 
【案例简介】
某集团公司高管自2011年2月14日开始在公司从事设备部门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1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在设备管理岗位工作,按考核年薪制计酬支付,如工作岗位变动,调整工资计酬支付形式。计酬支付的实际方式按甲方《管理手册》规定办理。乙方考核年薪为36万元,其中每月支付工资5000元,余额按公司薪酬考核制度的规定,经考核后支付。
2012年1月公司向其具一份代凭证,代凭证载明:经考核,2011年度应得报酬总额270000元(含税),扣除平时已发报酬40000元,年终发放230000元。2013年2月公司出具一份代凭证,代凭证载明:经考核,2012年度应得报酬总额300000元(含税),扣除平时已发报酬60000元,年终应付240000元。员工在上述两份代凭证上领款人签字处均签了名。后该高管离职,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按照36万的年薪基数补发工资。
【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公司是否拖欠其工资。一、双方关于工资如何约定:《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发放方式为考核年薪制,以每年36万为考核基数,根据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的系数进行计算。二、双方关于工资有无进行结算。在2011年、2012年在年底结算工资时均签发《代凭证》,员工签字确认。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关于工资已经结算完毕。
【案件操作】
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我方向仲裁委、法院提出如下意见:
1、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考核年薪制,考核年薪制是指企业以年度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经营业绩,职工的工作情况,年终考核后进行结算。所以36万元只是考核的基数,并非实际支付的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需要年终考核后得出。关于此点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表述得非常明确,申请人在提交的《民事诉状》中也予以认可。所以被申请人在每年年底对申请人进行年薪考核是符合合同约定的。
2、2011、2012年度年终剩余工资双方已经进行结算,申请人也予以认可。被申请人在2012年、2013年初分别对2011年、2012年进行年度考核。2012年1月18日、2013年2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代凭证》,双方关于2011年度、2012年度的的考核年薪达成一致,并进行结算。在该份结算协议上明确了考核年薪的详细构成,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签字认可。
3、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不存在违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是合法有效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的计算、支付达成结算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但有证据证明在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
本案经过了江阴市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阴市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Copyright© 2017 manxiu-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企业邮箱登陆口     苏ICP备17054207号技术支持:定承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