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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名称
范某与YC公司、王某、XJ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二、裁判要旨
子女跟随父母投资移民,父母通过移民审核但子女因政策变化无法办理移民应视为移民合同目的已落空,父母可解除移民合同。父母自行撤回已通过的申请的行为不视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
三、案情简介
1、2014年5月16日,范某接受YC公司提供的美国投资移民(EB-5)服务,该移民服务需范某支付50万美元投资款及其他必要费用,合同中列明主申请人为范某,子女为范小某(离21周岁超过6个月),若申请人美国I-829(美国绿卡)没获通过,YC公司将全额退款。
2、2014年5月16日及2014年6月6日,范某向DXY有限合伙企业公司账号汇款总计551500美元。
3、2014年5月28日范某在YC公司出具的基金认购协议、有限合伙人投资协议英文版尾部签名确认。
4、2016年9月15日,美国移民局受理范某的I-526移民申请,2016年7月14日获得批准。
5、2017年3月18日,范小某满21周岁,根据移民政策,已无法跟随范某移民。
6、2019年3月4日,范某通过XJ公司提出撤回I-526移民签证申请。
7、2019年7月25日,范某通过XJ公司与林某、DXY有限合伙企业公司签署《有限合伙权益购买协议》,范某出售有限合伙权益,出卖价格为329194美元。
8、截至 2019年7月30日,DXY有限合伙企业公司退款合计419956.64美元。
9、2019年8月19日,范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YC公司、王某退还余款131543.36美元及其利息。一审支持判决YC公司退还余款。范某与YC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四、律师谋略
漫修所许凤亚律师接受范某的委托,积极开展案件办理,在范某在未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自行签署放弃移民申请并处分移民投资额的不利情况下紧抓我方有利点:一、范小某无法移民,合同目的已落空;二、合同附件列明不成功绝不收费,其意思等同于保证;三、范某在YC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XJ公司撤回移民申请并签署文件,XJ公司作为YC公司的长期合作伙伴,其行为应视为YC公司的实施。以上主张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是赢得本案的关键。
五、裁判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04民初9680号判决,YC公司需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范某支付131543.36美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裁定,作出(2020)苏01民终10371号判决,维持原判。
六、实务经验总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移民数量逐年增加,相关移民服务合同纠纷不断涌现。建议带子女的移民者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告知自身移民的目的为与子女一起移民,且将该条件约定在合同条款中,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防出现父母可以移民子女不能移民,且不能退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