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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金不怕火炼,细小之处见真章”之钳口上的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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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名称

张家港市DP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诉无锡XM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二、裁判要旨

XM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DP公司的专利保护范围,亦属于现有技术,驳回DP公司张家港市DP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是:1、被控侵权产品的其中一刀体系由上下两个刀面与一狭长钝面相交构成且其该刀体的狭长钝面与另一刀体的刀锋在工作区域相交接触,该些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刀锋且双刀锋正对密合接触存在重大差别,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2、XM公司还提出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系现有技术并进行了相应的举证,法院予以采信。

三、案情简介

Y某于2013年3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斜口钳刀刃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3年9月25日获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1号,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2019年3月10日,杨某与DP公司就涉案专利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形式为独占实施许可。DP公司认为,Z某XM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和销售了涉嫌侵犯DP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遂向法院起诉。

XM公司系自主经营,所销售的产品在业内具有较好的口碑,所经营的品牌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若本案中DP公司的诉讼主张成立,将对XM公司造成负面不良的影响,使XM公司遭受不可预估的损失。为此,我方律师临危受命,自觉责任之重大,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多方位的应对策略。

我方认为涉案专利为双刀锋结构,而被控侵权产品系单刀锋加一钝面构成,二者技术特征存在不同且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为此,我方律师代理时,帮助XM公司积极收集证据,以支持我方主张的不侵权抗辩和现有技术抗辩。

四、律师谋略

肉眼观察真的可靠吗,否,有时还需要另辟蹊径。

在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是一种模型工具斜口钳,DP公司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购买公证,在开庭前,从当事人的陈述中得知,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区别点在于前者是双刃、后者是单刃。在开庭时,我方见到了被公证的被控侵权产品,发现其与当事人的陈述并不完全一致,被控侵权产品的两个刀口都非常小,小到通过人眼观察其就是双刃结构。

法官在观看完证据后也表示,被控侵权产品直观来看就是双刃,说其是单刃有点牵强。我方律师考虑这一突发情况,迅速思考对策,在开庭审理时,通过当事人提供的模型塑件进行现场剪切演示,即使用被控侵权产品对模型塑件进行剪切,观看剪切效果。通过现场演示可以看出,被诉侵权产品在剪切塑件时是单刀切入,即从塑件的一侧切入,塑件的另一侧不切入,显然是单刃结构。这与涉案专利的双刃存在重大区别,最终法院据此支持了XM公司的主张。因此,当技术比对过程中,无法直观观察产品的结构差异时,需要另辟蹊径。

用于证明现有技术的公开,证据形式有哪些?

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

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例如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等。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口头公开等。

本案中,我方律师先后采用了以下证据,以证明现有技术的公开,范围覆盖了主要的证据形式:日本专利文本及部分翻译页、日本神之手公司SPN-120斜口钳官网信息、SPN-120斜口钳实物及实物照片、SPN-120斜口钳在淘宝销售记录、SPN-120斜口钳百度贴吧发帖页面、SPN-120斜口钳在HobbySearch平台销售记录、三山公司斜口钳MK-01网页、exblog博客网页、日本亚马逊网页、实物及照片、模工坊系列模型制作图书三本等。可以说,我方积极取证,包含了主要的证据形式,并最终被法院采信,支持我方主张。

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及到的三种技术比对指什么?

1、侵权比对,即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比对,原则: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本案中,对于侵权的比对,采取了侧面证明的方式,从使用效果中可以看到明显的区别之处。

2、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即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技术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从我国专利法及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当被控侵权技术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如果被控侵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即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文献或销售的产品)相同或实质相同,则法院将认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在本案中,我方积极举证,并向法院阐明现有技术抗辩的内容,获得了有利的效果。

3、无效程序中的技术比对,按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现有技术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详见《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五、裁判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作出2020)苏05民初89号一审判决:判令驳回DP公司张家港市DP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 元,由DP公司张家港市DP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六、实务经验总结

   综合本案代理过程,可以总结的亮点很多。首先,肉眼观察真的可靠吗,否,有时还需要另辟蹊径。技术特征比对时,虽不能使用显微镜等工具,但也不应只局限于肉眼观察的专利产品一般状态,从使用效果等多方面观察,才能得到全面合理的结论。其次,用于证明现有技术的公开,证据形式主要有三种,在办案中要灵活取证。丰富的证据形式能有效提升证据的证明力。最后,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及到的三种技术比对应当清楚,在案件办理中熟练运用,会起到关键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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