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违法”的认定
【案例简介】
黄某自2004年底起开始在A公司工作,双方于2013年12月18日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6年1月16日上午七时许,黄某与邓某因工作安排发生争执,其间黄某伴有泼水,举扳手等行为。当天A公司随即以黄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接触劳动关系。
A公司在此过程中既未组织事实调查亦未向出示相关证据。
【案件分析】
结合上述情况,我们经分析认为,为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黄某的利益,本案宜三线推进:
第一、紧紧抓住A公司在解除程序上的漏洞,一方面A公司的解除行为未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表决。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程序性履行瑕疵公司可在起诉前补正。故这点很可能随着案件的发展而被推翻。另一方面,A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手册》是否是合法有效的,亦需证明。若其《员工手册》的有效性确经证实,则我方将随即主张A公司违反自行制定的《员工手册》,因为其中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的解除程序和申诉制度。这一点对我方非常有利,是“以彼之茅,克彼之盾”的方法。
第二、从事实认定上步步紧逼,要求A公司明确解除依据以及相应证据。鉴于劳动案件举证责任在公司方,在事实认定上,我们可以根据A公司提交的证词和证据“防守反击”。
第三、强调A公司在社会保险缴纳上的瑕疵,从而增加我方在案件进展过程中的谈判筹码。
同时,我方还在尽可能寻找其他突破口,比如公司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责任瑕疵,以及公司是否存在不平等适用《员工手册》的情形从而违反了公平原则等等。
【案件操作】
确定案件思路后,我们先与当事人黄某再次沟通,首先要求黄某在期限内向A公司递交申诉书,严格按照《员工手册》的流程主张自己的权利。在A公司回避重点,未妥善解决此纠纷之后,我方立即着手启动诉讼,主张A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主张赔偿金。
由于本案事实认定较为复杂,在劳动仲裁阶段限于审限压力许多线索并未完全展开,故仲裁裁决并未支持我方仲裁申请。
后进入一审庭审阶段,我方充分展开观点摆出证据,尤其是在证人质询环节步步紧逼,紧紧抓住A公司证人在证词提交的时间节点上的漏洞,最终取得了有利的庭审效果。
本案最后以调解结案,当事人黄某以较低的时间成本换回了满意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