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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千万发票、没有全部退赃,最后居然还能缓刑?

 一、案例名称

胡某1、胡某2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裁判要旨

被告人胡某2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胡某1、胡某2退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根据被告人胡某2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评估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三、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5日,某企业因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举报案发。企业实际控制人胡某1本人当日被抓获,财务胡某2于同年11月19日自首。经侦查,2014年至2017年间,胡某1伙同其女胡某2,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四家关联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先后向十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07份,税额共计1000余万元。

四、律师谋略

本案有三个难点:一是存在已决的关联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也需要在量刑上进行平衡;二是认定的虚开税额特别巨大,没有判处缓刑的先例;三是被告人实际控制的企业无力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在审判前完全没有退赃。

基于以上情况,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本案的检察官、法官沟通,不断搜集相关证据材料,为当事人积极争取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

第一,提出胡某2具有从犯情节的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书,论述胡某2具有自首情节的同时,也具有从犯情节。

第二,提出胡某2在犯罪过程中,与关联案件存在不同的情形。结合案件证据,指出胡某2与关联案件中类似人员在犯罪的地位、作用、角色上存在差异,并不完全相同,不能因均是公司财务这个职位而简单类比,参照量刑。

第三,提出涉案企业情况符合适用“六稳六保”政策的建议。辩护人在与检察官、法官的沟通过程中,始终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和社会影响。为让本案顺利适用“六稳六保”政策,在胡某2及公司的配合下,辩护人搜集了企业运营的详细资料,并制作了尽调报告,一方面证明涉案的四家企业均有经营实体,且在地方上有十多年的经营历史;另一方面向司法机关展示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和被波及的企业员工等民生情况。同时,辩护人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由基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材料,向司法机关说明了企业的实际情况。

第四,在企业无法全部退赃的情况下,立足企业生存及发展需求,提出合理化建议。根据司法实践的一般经验,退赃是法院适用缓刑的重要参考条件,在无法全额退赃的情况下,适用缓刑存在实践障碍。针对这种情况,辩护人多次接待胡某2,并与司法机关积极沟通,一方面由胡某2积极筹措资金,尽其所能退赃,另一方面协助涉案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向司法机关表明认罪悔罪的态度,明确企业正规运营的决心和实际行动,同时向司法机关展示企业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呼吁司法机关能够考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五、裁判结果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被告人胡某2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六、实务经验总结

    对于法定基准刑起点较高、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应深刻理解党中央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落实“两高”关于“六稳六保”的要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平稳发展。

辩护人要有司法政策的敏感度,牢牢把握政策导向,将当事人向司法政策的适用对象积极靠拢,以达到辩护目的。

辩护人要及时发现案情与辩护目的之间的矛盾点,与司法机关多次沟通,了解对辩护目的的看法或本案审判思路。对于难以解决的矛盾点,如当事人退赃意愿和退赃能力间的客观差距,辩护人要有解决问题的思维,及时与司法机关、当事人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合意,尽力弥合客观差距,避免最优诉讼结果因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前功尽弃。

对看似没有先例、期待结果困难的案例,要尽可能寻找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因素和情节。如果存在不利于当事人的先例或关联案件,要尽可能找出当事人与先例或关联案件中类似角色的不同之处,避免该类似角色的量刑对当事人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