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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职务侵占案,四人投案、供述一致,为何只有一人认定自首?

近日,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蒋海鑫律师办理了一件涉案超五百万元的职务侵占案,四名公司员工联手盗卖贵重金属,案发后四人约定一同主动投案,也都交代了大致相同的犯罪经过。可最终的判决结果却出人意料:四人中仅蒋海鑫律师代理的朱某某被认定自首,其余三人均未认定自首。

同样是主动投案,同样供述了犯罪事实,为何法律评价天差地别?今天就通过这起真实判例,聊聊在刑事辩护中蒋海鑫律师如何抓住关键细节,为当事人争取自首认定与缓刑结果。

 

案情回顾:长达四年的团伙作案,

涉案金额超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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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孙某某、许某某、朱某某四人均系某特种钢铁公司员工,2019年6月至2024年8月期间,四人利用在炼钢分厂担任炉长、操作工等职务便利,以“少放多报”的方式,将生产中多余的钼铁私自藏匿并夹带出车间,再通过车辆暗格运出厂区对外销赃。

经查明,四人共同侵占公司钼铁价值共计692万余元,销赃获利598万余元。其中,朱某某在特定时间段内参与作案,个人分得赃款35万余元。

 

约定投案却只供部分事实,

四人口径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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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9日,四人在公司相关人员陪同下,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到案之后,四人均只供述了2023年11月之后的犯罪行为,对于此前长达数年的作案记录,均以“时间太久、记不清具体数量和金额”为由未予详细交代。

直到公安机关通过侦查,调取到相关人员2023年11月之前的大量物流寄送记录,固定好关键证据后,四人才陆续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自首认定为何一人大获全胜,

三人遗憾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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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最初认为,四人虽有主动投案行为,但并未在首次讯问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因此均不认定自首。

但在庭审阶段,蒋海鑫律师提出了有力辩护意见,坚持认为朱某某归案后已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当构成自首,并围绕这一核心展开了精准辩护。

 

蒋海鑫律师核心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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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述的犯罪数额已超过未交代部分,符合司法解释标准

根据卷宗数据统计,朱某某2023年11月之后的作案重量占比51.59%,金额占比59.26%,均超过总数的一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2. 主要犯罪时段与供述时段高度吻合

朱某某因服役原因,实际集中参与作案的时间就在2023年下半年之后,其投案后供述的内容,恰好对应本人主要犯罪行为,能够完整反映自身罪行。

3. 及时补全事实,未阻碍侦查、不浪费司法资源

朱某某在投案后仅5天的第二次讯问中,就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并未刻意隐瞒、对抗调查,也没有给案件侦查造成额外阻碍。

4. 契合自首制度立法本意

认定自首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鼓励行为人主动归案、认罪悔罪,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法院判决:采纳辩护意见,

一人自首+缓刑,三人未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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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人民检察院未认定自首情节的情况下,某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采纳蒋海鑫律师辩护意见,对朱某某作出如下认定:

· 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

· 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已全额退赔违法所得35万余元,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明显;

· 综合情节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而另外三名被告人,因投案后未在第一时间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也未能在司法机关掌握证据前主动完整交代,法院均未认定自首。其中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余两人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及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人虽获缓刑,但自首情节未予认定)。

 

蒋海鑫律师深度解析:自首的关键,

不止“投案”,更在“如实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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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最核心的争议,就是主动投案后,只交代部分事实,能不能算自首?

按照司法解释,对于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认定是否属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关键看两点:

· 已交代的犯罪情节、数额,是否重于、多于未交代的部分;

· 是否在司法机关掌握证据前,主动、全面地交代核心罪行。

本案中,蒋海鑫律师正是通过精确核算涉案金额、梳理犯罪时段、结合到案表现,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自首,实现了理想的辩护效果。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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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同步投案、供述内容相近,最终却迎来完全不同的法律评价,根源就在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

自首的成立,从来不是“到场就行”,更不是“挑着说、留一手”,而是既要主动到案,更要全面、真实、及时地交代自己的主要罪行。这起案件也再次印证,专业刑事辩护中,对细节的挖掘、对法律的精准适用,往往直接决定案件走向与当事人最终结果。

 

蒋海鑫

漫修江阴执业律师、合伙人

专业刑事辩护 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联系方式:1377158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