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是否有权要求有关基层政府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
【案情简介】
2018 年 11 月 23 日,陈柯红向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港镇政府)邮寄《调查核实申请书》1 份,申请东港镇政府依法调查核实并责令东港镇亚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亚光村委会)公布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等相 关信息。东港镇政府收到陈柯红的《调查核实申请书》后,于同年 12 月 11 日至亚光村委会向村民委员会主任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多年来,亚光村委会按照上级工作要求,把本村党务、政务、事务、财务、服务五大类需要公开的事项张贴在村务公开栏里予以公开。同年 12 月 12 日,东港镇政府向陈柯红出具《回复函》,答复如下:“一、经调查,你要求公开的内容属于村务公开事项,亚光村委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在村务公示栏中予以书面公示,现公示的内容为 2018 年度公开内容,之前公示内容已经被更新;二、如要查询了解之前的公示内容,你可向亚光村委会提出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以合适的方式进行公开;三、如认为公示的方式、内容等不合法,可向本机关反映。”东港镇政府将《回复函》、亚光村委会村务公开栏公示的 2018 年度相关事项的照片邮寄给了陈柯红。后陈柯红不服,诉至法院。
【调查与处理】
陈柯红诉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陈柯红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 年
11 月 20 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陈柯红要求确认东港镇政府不作为违法、要求东港镇政府履行调查核实法定职责并责令亚光村委会提供相关材料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陈柯红的诉讼请求。 后陈柯红不服,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 年 3 月 23 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法
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1、及时公开涉及村民利益的村务信息是村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保障村民知情权、监督权,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自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
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
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
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
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
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因现行法律规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财务公开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均未对村务公开的形式作出具体明确
的要求,因此,各村民委员会进行村务公开的方式均有所不同。本案中,经调查核实,亚光村委会将村务公开的有关事
项及时公布在村务公示栏中且进行及时更新,即已经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不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由此可见,无论村务公开形式如何,各村民委员会均应保证做到及时公开和专门区域公开,以确保在村民提出质疑时,能对自己的履职行为及时有效地进行证明。
2、县、乡镇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村务公开依法负有监督职责,在收到村民反映后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
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
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东港镇政府在收到
陈柯红的反映后,及时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向陈柯红邮寄《回复函》和村务公开栏的相关照片,已经尽到了法定职责。
县、乡镇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村务公开的监督职责不是无限度的,无论是监督措施还是监督范围都是有限
的,其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履行调查核实监督职责,既不能不作为,亦不能超越法律授权范围作为。一旦县、乡镇级
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确认村民委员会已经尽到村务公开职责,而村民仍对村务公开内容存疑的,应当
通过“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途径予以实现,而不是一味地通过要求政府履行
监督职责乃至提起行政诉讼去实现。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场生动的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保障课程,强调了县、乡镇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在村务公开中的监督
职责,对保障村民对村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村民委员会依法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当村民委员会不公开村务、侵害村民利益时,村民首先应向村民委员会依法提起村务公开申请,村民委员会仍不公开的,有权向县、乡镇
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县、乡镇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不作为的,则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县、乡镇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若有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法院一般会判决责令履行法定
职责。县、乡镇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
的行为,首先要尽到调查核实义务,查明村民委员会是否存在不及时公开或公开不真实的情况;其次,在作出责令公开
决定或通知时,应当给村民委员会设定依法公开的合理期限,以防止村民委员会迟迟不予公开;最后,还应当对其决定或通知的实际执行情况是否达到法定要求进行继续监督。村务公开是基层民主的重要形式,县、乡镇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于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有法定监督、指导的职责。一方面,本案的审理与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在6
保障基层民主和自治领域内的重要司法功能,通过行政诉讼来确认行政机关是否有效履职,从而间接保障了村民的知情
权和监督权、维护了村民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另一方面,本案对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对村民委员会村务公
开的监督职责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审查,对行政机关提出了全面、谨慎地进行公开监督的司法要求,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审
理与裁判提供了基准和思路;最后,本案对村民进行村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职责
均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