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天天食品有限公司诉无锡一一休闲阁清水油面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案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周晓东、朱彦菁
【案情简介】
无锡市天天食品有限公司,承继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的无锡市崇安豆制品厂,将清水油面筋的工艺传承至今,油面筋销售初期使用菱形竹箩,后来为了起到良好的宣传和辨识作用设计了特有的包装袋用以产品包装。天天公司使用的包装袋显著部分以红色为主色的特殊美术字体“清水油面筋”和无锡特产及线条图案的布局组合效果,自1982年起历经七个版本的变化,在主体部分设计布局基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形成目前所使用的包装装潢。
2020年1月,经调查发现,线上线下有一家个体经营户使用与天天公司近似的红色特有包装销售油面筋,经过在无锡市梁溪区沁扬市场进行实地调查走访,发现该市场内有3家侵权包装使用者,通过公证购买取得了相关的包装袋,经与天天公司包装袋对比,发现该包装袋主体部分的文字内容颜色布局都与天天公司长期使用的特有包装近似,天天公司遂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个体经营户停止使用近似包装装潢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代理意见】
1、 天天公司生产销售的“松鹤”牌清水油面筋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2、 “松鹤”牌油面筋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3、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装潢与松鹤牌油面筋包装装潢近似,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停止使用与天天公司生产、销售的清水油面筋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赔偿天天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及合理费用18633.5元。
【裁判文书】
(2020)苏02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1、 如何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017年修订后凸出了混淆的要件,将混淆行为界定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在构成要件上删减调整将“知名商品”修订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删除了“特有”字样。修订后的表述“有一定影响”与《商标法》中措辞保持一致,也更符合立法初衷。“有一定影响”并不是对商品的知名度不再要求,相反,仍然需要达到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程度。在本案中,我们提供了天天公司自1982年起获得的商业部优质产品奖、首届中国食品博览会银奖、商务部优质食品、无锡市民喜爱的消费品称号、江苏市场名优品等荣誉以及松鹤商标被认定为无锡市知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被评为无锡老字号,江苏老字号,录入省级非遗名录等荣誉证明天天公司生产销售的使用涉案包装装潢的商品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
2、 如何认定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天天公司使用的包装装潢是以特殊美术字体印制的“清水油面筋”字样,为了符合油面筋圆滚滚的外形特色,清水油面筋汉字中部分笔画进行圆球设计,如清字和油字的偏旁三点水中第二笔、面字中间的短横笔画和筋字竹字头中两点。五个汉字以30°角度倾斜,“筋”字的力部笔画延长与下方的线条形成一体,“筋”字月部笔画延长呈现钩住下方线条的效果。在该字样下方是两条平行线条,转折成30°圆角交错延伸,营造出连笔书写流畅的效果,倾斜线条靠近锐角的部位有拼音“Qingshui” 字样并覆盖部分线条,水平线条中位于下端的线条在收尾处呈现180°圆弧转折与水平线条下方印有大写字母组成的拼音“YOUMIANJIN”或“XIAOMIANJIN”字样相接。涉案包装共有七个版本,但是不同版本之间基本布局无变动,特别是主体部分未曾改变,更新版本主要是受到企业主体名称变更、所获荣誉新增等进行相应的更新,而能够产生区分作用的重要组成元素保持稳定无变动,前后版本文字布局、排版、底色和基本视觉效果较为接近,能够向消费者传导持续稳定的商业形象。天天公司油面筋包装装潢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已经与“松鹤”牌油面筋相结合,为相关消费者产生固定的认知,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3、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参照原则为:(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整体比对,又要对主体部分比对,比对应当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三)考虑显著性和知名度。对比的目的是判断是否产生混淆后果。本案中,通过包装装潢的实物比对,总结了天天公司特有包装装潢的鲜明特征和被告包装装潢与天天公司的异同,两个在主体部分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别,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误以为商品来源于天天公司或者认为该商品与天天公司存在一定联系。
【结语和建议】
擅自使用与他人近似的包装装潢引发的纠纷是近几年来频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类型,从当年轰动一时的红罐凉茶之争到2019年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特种兵椰子汁包装装潢侵权纠纷到天天公司红色特有包装装潢维权案,我们可以看到包装装潢附着在企业和产品服务上的经济价值。
产品的包装装潢原本只是产品销售中的一个附属产物,在企业和公众更关注产品本身的时候,往往会忽略包装装潢带来的竞争利益。模仿行为本身就可以说明被模仿者具有独特的优势,才使得模仿者在模仿中不劳而获。当然,不是每个模仿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包装装潢的知名度有要求,只有知名才会被模仿,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知名度和影响力都是需要经过商业积累和沉淀才能取得,所以对于老字号企业而言,苦心经营多年,产品和服务经过市场选择保留下来,并积累了丰富的竞争价值,如果随意被他人攀附、搭便车,不仅对企业的声誉和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影响,还不利于创新发展。一味地模仿,并能从搭便车中获得利益,将不会再有人去创新,从短期利益来看,模仿者轻而易举获得了利益,但是没有创新将没有更新的动力。
注:该案被选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公开庭并当庭宣判,公开庭邀请了省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代表及新闻媒体朋友进行了广泛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