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书谱尔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精卓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周晓东、平梁良
【案情简介】
无锡书谱尔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长期从事精密陶瓷灌装泵的研发与生产。2012年,原告申请“书谱尔”商标并获得注册,注册号为第11578001、11578038,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泵(机器)。
(一)2016年5月,原告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的网站www.baidu.com上输入关键词“书谱尔陶瓷泵”并搜索,搜索界面中出现创意标题为“书谱尔陶瓷泵首选深圳精卓精陶瓷泵准替换书谱尔陶瓷泵”、创意描述为“高性能书谱尔陶瓷泵您的明智之选电话李生:13509676816”的网站链接,但是该链接下方显示的网址却是深圳市精卓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卓公司”)的网址“szjingzhuo.com”,而精卓公司的业务范围同样是陶瓷灌装泵。百度公司在搜索关键词、创意标题、创意描述中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6年5月26日,原告向百度公司投诉精卓公司的侵权行为,百度公司回复已经对“书谱尔”商标做品牌保护。
(二)2016年7月,原告搜索 “书谱尔陶瓷泵”,发现精卓公司仍然在其推广链接的创意描述中使用“电话咨询:书谱尔陶瓷泵”。原告向百度公司投诉该行为,但是百度公司并没有反馈是否采取措施制止该侵权行为。
(三)2017年5月8日,原告经过公证,证实在百度公司网站输入关键词“陶瓷泵”并搜索,在搜索结果页面顶端出现创意标题为“书谱尔陶瓷泵 灌装机用陶瓷泵”的推广链接,该链接的网址仍然是精卓公司的网址,点击该链接即进入精卓公司的网站,精卓公司仍然在百度推广的创意中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精卓公司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长期在百度公司的网站通过搜索关键词、创意标题、创意描述使用“书谱尔”文字,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多次向百度公司投诉,但是百度公司始终没有彻底制止精卓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精卓公司的侵权行为长期存在。
【代理意见】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一)精卓公司将“书谱尔”设置为关键词以及在搜索项的创意标题、创意描述中使用“书谱尔”文字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二)百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精卓公司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书谱尔”作为搜索关键词,并且在创意标题和创意描述中使用“书谱尔”,将原告的注册商标用于精卓公司的广告宣传,通过生成恶意侵权的搜索结果,对原告现有及潜在客户造成误导,使客户误以为精卓公司就是原告的商品来源,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争议焦点(二):百度公司作为百度推广的开发者和运营方,其必然知晓推广用户除了在关键词中侵权以外,在创意中同样会有侵权行为,而且原告在2016年5月和7月的投诉中,已经清楚表明精卓公司在创意标题或者创意描述中使用了“书谱尔”。同时,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一方面其没有尽到审查监管的义务,另一方面,百度公司具有制止继续侵权的技术能力,但是在收到原告的多次举报后,也没有及时制止精卓公司的侵权行为,仍然为侵权行为人精卓公司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适当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导致侵权事实长期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百度公司的不作为同样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精卓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无锡书谱尔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合理费用31500元,合计231500元;
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深圳市精卓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应付款项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无锡书谱尔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案号:(2017)苏02民初402号
【案例评析】
首先,一审法院基本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观点,确认精卓公司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百度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精卓公司的侵权责任,其不作为行为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本案中百度公司只承担部分连带责任,但是在已经公开的与百度推广相关的近百件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中,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避风港原则”,在所有案例中百度公司从未承担过任何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多次投诉,但是百度公司在接到投诉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精卓公司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因此,一审法院开创性的判决百度公司在本案中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类似案件将带来指导作用,同时也可以更好的引导注册商标权利人合理维权,帮助商标权利人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本案对与广大企业与人民紧密相关的网络搜索,也将带来巨大的影响,并可促进网络服务提供者改变运营模式,为信息需求者提供准备的搜索信息,避免太多的虚假信息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百度推广作为收费项目,是百度公司的主要盈利业务,由此引起的百度竞价排名也引发了很多争以及社会问题。从2016年“魏则西”事件发生,都是直至被舆论关注并且不断追问、质疑后,百度公司才会回应,态度难称诚恳,直到今年9月份再次发生“上海复大医院”推广事件,百度公司的收费推广项目始终存在极大争议,而且对广大使用者获取准确信息带来极大的不良影响。
从百度推广涉及的法院判决中也可看出,百度公司始终以“避风港原则”使自己避免承担侵权责任,其在经历了近百起相关案件后,同样没有重视并解决该问题。经过本案后,百度公司首次在类似案件中承担了侵权责任,势必会促进百度公司或者类似的网罗服务提供者,正视网络搜索存在的不良的竞价排名等问题,并提供有效解决办法,真正推动搜索引擎作出更有诚意的改变,还使用者一个纯净的、准确的搜索结果。
【结语和建议】
在网络流量越来越重要的今天,网络侵权行为发生频次在急剧增加,对于权利人造成的不良影响也越来越大。通过本案,对于权利人和第三人而言,如下建议:
对于权利人,发现网络侵权行为后,及时保存证据,并积极维权,避免放任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无形之中对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
对于第三人,在进行网络推广时,在关键词等方面的设定,务必做到在提升自己流量的同时,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商标、字号等。
注:该案被选为2018年度无锡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