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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成品”不侵权以后……

 一、案例名称

江苏CL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常州YY环保设备厂、重庆ZJ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二、裁判要旨

使用单位在购买了现有技术的“半成品”以后,加装具有专利技术特征的部件完成安装制造并使用,完成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上述行为构成了专利法上的制造、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权利人享有的专利权的侵犯。

三、案情简介

 江苏CL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拥有“2012203095207---一种锰电解用隔膜框”的实用新型专利权,CL公司发现常州YY环保设备厂、重庆ZJ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制造侵权产品故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20195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ZJ公司构成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ZJ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ZJ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四、律师谋略

我所赵臻淞、倪歆晨律师接受CL公司委托后,首先向当事人充分了解了案情,然后根据案情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建议当事人对ZJ公司的产品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20178月法院对侵权产品进行了诉前证据保全。随后2018年4月法院前往ZJ公司车间进行现场勘验,但是初次勘验的结果反映出保全的证据仅为半成品,未完全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对侵权人继续进行跟踪调查,在发现其产品完全制造完毕之后,于2018年11月再次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最终取得了制造完成的被控侵权产品照片,成功帮助当事人获得了一、二审的胜诉判决。

CL公司提起诉讼后,YY厂在一审、二审审理过程中对涉案专利前后进行了四次无效宣告,案号分别为5W1213795W1185545W1135505W121379,在本所律师的努力下涉案专利至今保持有效状态,涉案专利的有效也未本案诉讼的胜利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五、裁判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作出(2017)苏05民初720号一审判决认定ZJ公司构成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859号二审判决认定原审判决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故驳回ZJ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六、实务经验总结

(一)维权案件中,权利人应适时积极采取各项取证措施

 知识进步与社会发展促使人们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专利作为知识产权中较为核心的内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取证难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难点问题,专利权人无法获得侵权的关键证据导致案件屡屡败诉的情况屡见不鲜,最终导致假冒仿造和盗用偷用专利的行为屡禁不止。本案中,ZJ公司在2018年4月法院进行现场勘验时并未完成产品的最终安装,属于半成品,未完全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可能会被认定为不侵权,但是ZJ公司为了继续生产需要,继续实施制造行为,并最终制造出完整的侵权产品,权利人再次进行了公证保全。本案胜诉关键在于权利人积极进行了各种取证措施,包括诉前证据保全、诉中勘验以及证据保全公证等多种取证手段。本案有利于为权利人提供取证思路和方法,鼓励权利人使用法律武器来进行合法权利的保护。虽然本案历时三年时间、期间经历管辖权异议程序、诉前证据保全程序、四次无效宣告程序,但最终帮助权利人维权成功,是一起典型的专利权利人维权成功的司法保护案件,体现出了体现知识产权严保护的要求,有助于促进专利权利人积极维权的意识,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竞争氛围。

(二)本案对专利共同侵权的认定具有指导作用

    本案对于如何多个主体合作制造侵权产品所构成的共同侵权认定有指导作用,对于一方提供的“半成品”如果属于现有技术,是否能认定其具有共同侵权行为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