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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已认罪 精细审查减罚金 | 漫修2025年度十大知产典型案例

Z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从16万到8万:认罪认罚案件中违法所得认定的纠正与辩护路径

漫修江阴 蒋海鑫、秦易律师

 
裁判要旨/典型意义
MANXIU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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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仍可通过对电子数据的精细化审查,减少检察机关已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依法核减非法获利数额,直接影响了罚金计算、退赔金额及缓刑适用。

本案体现了以下裁判规则:

(一)明确了“违法所得”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精细化计算方法。 在涉案商品存在多种规格、不同成本构成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得以“均价×总数量”的简化方式推定违法所得。本案通过逐笔交易数据分类核算,确立了“规格区分、成本对应、逐笔累加”的计算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仍应对事实认定部分进行实质性审查。本案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提出违法所得计算错误的证据后,法院未以“已认罪”为由回避审查,而是重新核算并调整量刑。这体现了认罪认罚制度下事实审查与程序效率的平衡;

(三)电子数据的精细化审查是知识产权犯罪辩护的有效突破口。 本案5000余条销售记录经逐条分类核算后,发现系统性计算错误,直接改变了违法所得认定结果。这一经验可复用于同类案件中。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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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被告人Z某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某知名服饰品牌服装,并购买假冒品牌吊牌进行搭配销售。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据侦查机关移送的电子销售数据,认定Z某销售假冒商品5000余件,每件成本60元,非法获利共计16万元。Z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据此提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如退赃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Z某才委托漫修所蒋海鑫、秦易律师介入。律师全面阅卷后发现:涉案商品实际存在四种规格(纯棉单件、加绒单件、纯棉两件、加绒两件),售价从66元至136元不等,成本也非固定60元/件(两件装应为120元)。检察机关的“均价×数量”计算模式与事实不符,违法所得存在系统性高估。

 
律师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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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修所蒋海鑫、秦易律师接受Z某委托后,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一)全面审查电子数据。侦查机关移送的电子数据为Excel格式,包含5000余条销售记录,存在以下问题:(1)商品规格字段为文本描述,未标准化;(2)退货记录与销售记录未建立关联标识;(3)“两件装”订单的销售数量为1件,但实际包含2件商品。律师首先对数据重新分类:将商品规格统一编码为4类,将退货记录逐一匹配剔除,将“两件装”订单拆分为2件计数。经整理,实际销售商品总量为7000余件,而非检察机关认定的5000余件,这一发现恰恰推翻了原计算基础。

(二)法律论证:为什么“均价×数量”不能作为违法所得认定依据。检察机关将“两件装”商品的成本也按单件60元计算,律师提出异议:从事实层面,不同规格商品售价差异明显(66元至136元),均价无法代表实际售价。成本计算上,两件装成本应为单件的两倍,检察机关按60元计算导致单件利润被高估。从法律层面,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法所得应“根据实际销售价格和实际成本计算”,不得采用推定方式。检察机关的均价法实质上是推定,不符合司法解释要求。

(三)重构获利计算模型。律师依据上述分类,对5000余笔交易、共计7000余件商品逐一重新核算,制作详细的获利计算表,清晰论证原16万元获利认定存在计算基础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新的核算结果显示,实际非法获利应为8万元。

(四)强调经济责任对缓刑的影响。律师结合最新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罚金数额与违法所得直接挂钩(通常为违法所得的1-5倍)。原认定16万元对应的罚金基准为16-80万元,重新核算后为8-40万元。同时,退赔金额亦从16万元降至8万元。经济责任的减半,使Z某的实际履行能力显著提升,这直接影响了“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缓刑判断。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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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作出(2025)苏0281刑初1641号判决认定:

被告人Z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非法获利从16万元核减为8万元,并据此调整罚金及退赔金额,最终适用缓刑。

 
实务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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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办理过程为我们积累了以下宝贵经验:

(一)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重心应转向“财产刑事实”的精细化审查。 当事人关注自由刑,但律师应同时关注违法所得、罚金、退赔等经济责任。本案中,缓刑未变,但经济负担从约64万元(罚金约为48万元及退赔16万元)降至18万元(罚金约为24万元、退赔8万元),这是当事人“看得见的减负”。

(二)电子数据审查应具备“财务+法律”的复合能力。 仅会看数据不够,还要能从法律上论证“为什么这个算法不合法”。本案中,律师不仅发现了计算错误,还找到了司法解释中反对“推定计算”的依据,形成了“事实发现+法律论证”的双重支撑。

(三)审判阶段的介入仍可突破认罪认罚的“程序壁垒”。 本案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不是对事实认定的终局确认。只要辩护律师能提出足以动摇事实基础的证据或论证,法院仍会进行实质性审查。

 
办案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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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海鑫

漫修江阴执业律师、合伙人

曾服役于海军某舰载航空兵基地,曾就职于公安、法院,目前专业办理各类刑事、执行案件。


 

秦 易

漫修江阴执业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香港中文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