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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巧应对 精准抗辩赢“双杀” | 上海T公司诉无锡K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

侵权纠纷巧应对 精准抗辩赢“双杀”

上海T公司诉无锡K公司

侵害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

 
01
 
裁判要旨/典型意义

1. 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 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02
 
案情简介

上海T公司是“高速灌装机的物料液位控制组件”(专利号:202121281591.6)实用新型专利以及“一种高速灌装机”(专利号:202110638984.6)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2024年5月,上海T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上述发明专利的维权诉讼(第一案),认为无锡K公司制造、销售至青岛市某动物保健品生产研发基地的液体灌装轧盖生产线设备,包括3台液体灌装轧盖生产线和1台液体灌装旋盖生产线落入涉案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并要求赔偿损失330万元。

2024年11月,上海T公司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的维权诉讼(第二案),同样指控上述液体灌装轧盖生产线设备落入其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230万元。

两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包括:

1. 被控侵权的4台液体罐装设备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 被告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能够成立?

 
03
 
律师谋略

2024年5月无锡K公司收到了第一案的起诉材料后,立即找到了漫修知产团队,迫切地告知我们其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设备与涉案发明专利存在诸多不同,漫修知产团队迅速制定了完善的应诉策略,从技术比对和法律论证两方面突破,确保案件胜诉:

1. 申请法院到设备所在地项目现场进行现场勘验,为不侵权抗辩提供坚实的证据基础

律师团队接到该案件后,第一时间到无锡K公司讨论案件,与公司技术人员沟通、分析对比技术特征,由于该发明专利为了获得授权,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为了获得授权,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大量的技术特征,涉案发明专利的授权版本中仅权利要求1就占了一页多纸,因此,律师团队确认被控侵权设备与涉案发明专利存在诸多不同,于是立即向法院提出现场勘验申请,2024年8月23日本案承办法官、技术调查官、原被告一同前往被控侵权设备所在地进行现场勘验,在勘验过程中,律师团队向承办法官、技术调查官详细指出了权利要求1中将近半页纸的不同点,书记员将上述不同点均记录在勘验笔录中。在本次勘验过程中,承办法官与技术调查官深刻认识到不同点数量之庞大,这为后续被告提出的侵权抗辩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2. 制定详细的技术特征比对表格,提出不侵权抗辩

勘验完成后,被告制作了详细的技术特征比对表格,并提出不侵权抗辩。为了明晰涉案专利的发明点,用禁止反悔原则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并提交了涉案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的通知书及权利人的答辩稿,提出被控侵权产品不具有专利权人在答辩过程中主张的三个柔性轧盖的技术手段,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专利权人在答辩过程中明确排除的其他现有的技术手段。

在2024年10月11日第一案的开庭过程中,律师团队再次向法官陈述了这些区别点,明显感觉承办法官完全理解了本案不同点数量的庞大,原告也自知该案胜诉的可能性不大,后来在开庭后不久,被告就收到了原告撤诉的裁定书。

3. 全面检索分析上海T公司持有的所有专利,排查其他专利侵权法律风险

2024年5月无锡K公司找到了漫修知产团队的时候,律师团队就开始检索上海T公司名下的专利,发现除了涉案发明专利以外,上海T公司同日还申请了大量该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律师团队将这些专利全部进行了检索和分析,并将另外几份可能存在侵权风险的专利及时告知了无锡K公司。

在上海T公司撤回第一案起诉之后,律师团队就很警觉,发现上海T公司开始对其他几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律师团队预判上海T公司可能更换专利再次提起维权诉讼,遂提醒无锡K公司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4. 第二案再战上海T公司,又获全胜

果不其然,2024年11月无锡K公司又收到了上海T公司提起的第二个专利侵权案件,由于前期已经有所准备,律师团队拿到第二案的材料后,针对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较大的特殊情况,立刻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上海T公司在先销售、展览专利产品的材料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并指出:虽然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1-4、7的保护范围,但是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7-9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不具备创造性,而且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4有关的全部技术特征实施的是现有技术(在先销售公开的现有技术抗辩),另外,被控侵权设备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6、8、9的保护范围,因此,针对不同的权利要求项,律师团队因地制宜地既主张不侵权抗辩、又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在2025年2月26日的第二案庭审中,承办法官就专利权人在先销售事宜详细询问,专利权人当庭未否认该销售行为,仅主张需庭后核实。承办法官还指出本案被告既提出了不侵权抗辩,又针对不同的权项提出了现有技术抗辩具有典型意义,适合放在4月26日知识产权周公开庭审审理。开庭后,原告考虑了本案胜诉的可能性,最终在4月26日之前撤回了本案诉讼。

 
04
 
裁判结果

2025年4月2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02民初174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2024年11月1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02知民初2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05
 
实务经验总结

1. 针对不同案件,必须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抗辩策略和证据准备

律师团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策略,这种因地制宜的做法不仅提高了抗辩的效率,也确保了抗辩的针对性。在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由于技术比对结果显示出明显的差异,律师团队果断选择了不侵权抗辩,避免了不必要的证据搜集工作,从而节省了时间和资源。而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中,面对被控侵权设备已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不利局面,律师团队则迅速调整策略,通过细致整理和搜集在先销售的证据,成功主张了现有技术抗辩,为当事人赢得了胜诉的机会。这种根据案件特点灵活调整抗辩策略和证据准备的做法,无疑为律师团队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赢得了主动权。

2. 全面排查关联专利风险,建立预警机制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需对权利人名下全部关联专利进行系统检索与分析,尤其关注同日申请的同族专利或相似技术领域专利。本案中律师团队在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排查上海T公司名下专利,提前预判其可能更换专利起诉的风险,为企业争取了应对时间。实践中,企业应建立常态化专利监控机制,对竞争对手专利布局动态实时跟踪,避免陷入被动维权局面。

3. 通过综合证据链证实在先销售行为

在先销售行为的证明并非易事,需综合多方面证据进行判断。本案中,被告提供了在案外人处拍摄的专利产品照片及视频,其铭牌上标有原告公司名称及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的出厂日期。然而,出厂日期未必能完全证实该设备的实际公开日,且原告可能补充提交与案外人的保密协议,导致公开性证明存在问题。为避免此类情况,团队律师整理了原告公司官网发布的销售该设备至案外人公司的中标新闻,作为设备销售日期的补强证据。此外,团队律师还搜集了原告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宣传文案,证实原告在专利申请日前的展会上已公开展出专利产品,进一步证明原告对设备未实施保密管理。最终,这些综合证据链成功证明了在先销售行为的真实性,为被告的不侵权抗辩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06
 
专利图片
 
07
 
办案律师简介
 

赵臻淞,漫修知识产权业务部部长、高级合伙人,二级律师,专利代理师,西北工业大学工科硕士研究生,江苏省知识产权骨干人才、江苏省涉外律师人才、无锡市优秀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
 

倪歆晨,漫修合伙人,漫修无锡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江苏大学法律硕士,无锡市律协惠山区分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