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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租赁实委托 共享合作义务明 | 漫修2025年度十大知产典型案例

S公司与A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漫修无锡 张蕾、吴昊律师

 
01
 
裁判要旨/典型意义

(一)名实不符的合同性质认定

本案合同名称为《租赁协议》,但无固定租金、按利润分成、委托人深度介入经营、核心为受托管理出租事务,依法应认定为委托合同而非租赁合同。

另外,本案虽具备品牌输出、运营托管等外观,但不属于典型特许经营,且合作相对方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资质。法院未按特许经营合同审理,亦提示市场主体:非典型合作模式易引发定性争议,应优先采用规范有名合同,严格审核合作方资质,避免因模式模糊、资质缺失引发法律风险。

(二)共享经济的特殊意义考虑

共享经济核心裁判规则:共享办公依托数字平台、面向不特定用户、按日/按次使用,信息真实透明是维系信任、核算收益、实现合同目的的重要基础。受托人拒不披露客户、租期、租金等核心经营信息,经催告仍不履行,导致委托人无法核算利润、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可构成根本违约,委托人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解除通知到达即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以“两诉一审判决+二审调解”形成完整裁判闭环,结合共享经济特征明确信息报告义务在共享办公类委托合同中的重要地位;同时厘清共享办公托管并不当然等同于特许经营,为非典型特许经营、品牌托管、灵活办公合作提供裁判指引与风险防范方向。

 
 
02
 
案情简介

S公司与A公司合作运营无锡滨湖区近千平方米的共享办公项目,2023年10月签订《租赁协议》,约定:S公司提供场地、装修及硬件,支付十余万元中心设立费;A公司以知名共享办公品牌负责运营、对外转租,合作期限6年;双方不设固定租金,按经营利润分成,员工招聘需双方共同确认。

2024年10月项目正式运营,A公司初期披露部分出租信息,后以“客户保密”为由,拒绝提供客户名称、房号、租赁期限、月租金等核心数据,经S公司多次催告仍未配合,导致S公司无法核算成本收益、利润分配难以落地,合作基础受到影响。

2024年12月25日,S公司向A公司发送合同解除通知并收回场地管理权限。由此引发两个关联诉讼

1. 我方起诉(4436号):请求确认合同解除、赔偿场地占用损失、返还未履行期间中心设立费;

2. 对方起诉(4430号):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律师费损失。

两案同步审理,核心争议:合同性质是租赁还是委托?是否构成特许经营?A公司拒绝披露信息是否构成违约?合同应否解除?

 
03
 
律师谋略

漫修律师事务所张蕾、吴昊律师接受S公司委托,同时代理4430号、4436号两案一审及二审,围绕“合同性质识别+共享经济特征分析+双诉统筹”制定一体化代理思路:

(一)双诉统筹,定性先行

针对两案统一法律逻辑:摒弃“租赁”名称束缚,从无固定租金、利润共享、深度管理、代为出租等角度,阐述案涉协议名为租赁、实为委托合同,同时说明本案不构成典型特许经营、不适用特许经营相关规制,厘清案件审理边界。双诉协同应对,在4436号案中围绕解除效力、场地占用损失、中心设立费返还等展开主张;在4430号案中以合同解除为基础,对A公司继续履行、赔偿律师费的诉请进行抗辩。

(二)紧扣共享经济,强化报告义务必要性

共享办公与传统租赁存在明显区别,用户不固定、线上预约、刷脸入场、按日计费,信息透明对共享经济模式稳定运行较为重要,委托人需掌握真实经营数据方可核算利润。A公司以信息保密为由拒绝披露,与委托合同项下义务要求不符。

(三)固定违约事实,支撑解除主张

梳理微信催告记录、前期信息披露记录、合同约定条款等证据,说明A公司经催告仍未履行报告义务,对S公司实现收益目的产生实质影响,S公司行使解除权具有相应依据。

 
04
 
裁判结果

(一)一审支持我方诉请,驳回对方诉请

(2025)苏0211民初4436号(我方起诉):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合同为委托合同,A公司未履行报告义务,确认合同解除,并判令A公司承担相应赔偿及费用返还责任。(2025)苏0211民初4430号(对方起诉):法院驳回A公司要求继续履行、赔偿律师费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二审我方获得赔偿,调解结案

A公司不服两案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我方代理S公司保持法律观点,结合案件情况推动调解,经法院主持:(2025)苏02民终7372号(对应4430号):确认合同解除;(2025)苏02民终7373号(对应4436号):A公司向S公司支付数十万元,款项付清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

总结:我方核心诉求基本实现——合同依法解除、对方不再主张继续履行、我方取得相应赔偿款项,两诉纠纷一并了结,实现纠纷一次性化解的处理效果。

 
05
 
实务经验总结

(一)合同性质易产生争议,非典型模式需谨慎选择

“名实不符”合同,应按实质内容认定性质。名为租赁、实为委托或合作的案件,可围绕租金是否固定、是否利润共享、是否深度管理、核心义务内容等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对解除权与责任承担影响较大。

本案中,合同性质认定为案件重要争议焦点。本案不属于典型特许经营,且相对方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若被认定为特许经营,可能引发资质、信息披露、合同效力等多方面问题。建议尽量避免采用模糊无名合同,优先选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类型,使用规范合同名称,减少定性争议。

(二)共享经济案件,信息透明是重要审理考量

信息共享是共享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办理灵活办公、品牌托管、非典型特许经营案件,信息披露义务往往是案件审理的重要焦点。

委托合同报告义务具有重要地位。在利润分成模式下,经营数据、客户信息、财务报表与委托人权利实现密切相关,未按约披露相关信息,可能被认定为违约,进而引发合同解除、损失赔偿等后果。

(三)加强合作方资质审核,留存相应证据

涉及品牌输出、运营托管、加盟类合作,建议提前审核合作方是否具备商业特许经营资质、备案情况及合规能力。无资质情况下按特许模式开展合作,可能面临合同解除、损失赔偿等风险。

解除权行使应留存相应证据,履行书面催告、发送解除通知、留存送达凭证等步骤,有助于提升解除行为的合法性与可采信度。

 
06
 
办案律师简介

张 蕾

漫修无锡执业律师

南京大学法律学士,专利代理师、数据交易师,具有多年的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申请与维权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
 

吴 昊

漫修无锡执业律师

南京财经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数据交易师,业务领域:商标、不正当竞争、著作权、商业秘密、数据合规等知识产权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