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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领域有隔离 转用发明不成立 | 漫修2025年度十大知产典型案例

当“转用发明”遭遇“技术领域隔离”

一场专利无效宣告的攻防战

漫修南京 郭晨(专利代理师)

引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授权后最为激烈的法律博弈,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的核心商业壁垒能否存续。在机械结构领域,转用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A领域已知结构转用到B领域,是否属于容易想到

本案围绕一件电脑针织横机换色基座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展开,专利代理师通过深入分析技术领域差异、运动传递路径区别和 功能目标不同,成功阻断请求人的转用逻辑链条,最终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本案为同类转用发明的创造性答辩提供了清晰的方法论示范。

 

 

MANXIU
案情简介
 
 
01

桐乡市机械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常熟市机械公司(下称专利权人)拥有的发明专利电脑针织横机组合凸轮式换色基座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且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我所代理专利权人参与本案。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主动放弃了关于新颖性、公开不充分以及权利要求4-10不具备创造性等多项无效理由和证据,仅保留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仅使用证据1+公知常识)以及权利要求1不清楚两项无效理由。合议组经审理后,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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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02

1. 权利要求1是否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跷跷板式的表述是否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其保护范围。

2. 权利要求1-3是否具备创造性将证据1公开的电脑横编织机三角机构传动装置中的凸轮-杠杆结构,转用到本专利的电脑针织横机组合凸轮式换色基座,是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公知常识启示下容易想到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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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03

1. 关于跷跷板式是否清楚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跷跷板式”的表述未明确定义,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代理意见: “跷跷板式”是机械领域常用术语,结合生活常识及权利要求1中“其两端分别设置有切换滑块、动力装置,动力装置推动杠杆一端,杠杆的另一端带动切换滑块向上运动”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其指代中部设置转动支点、两端可上下摆动的刚性杆结构。该表述不会导致保护范围的不确定。

合议组采纳该观点,认为根据生活常识中对“跷跷板”的认知以及权利要求中的运动关系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其含义,故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理由不成立。

2. 关于创造性——阻断“转用”动机的核心抗辩

请求人核心逻辑:证据1公开了一种全电脑横编织机的三角机构传动装置,其中也有电机、凸轮、杠杆和类似滑块的翻针三角,将该结构转用到换色基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专利代理师从三个层面进行有力反驳:

(1)运动传递路径不同

证据1中凸轮推动杠杆一端向下时,翻针三角(请求人所谓的“切换滑块”)也向下运动,杠杆另一端向上运动;而本专利中凸轮通过顶销推动杠杆一端向下,杠杆另一端向上带动切换滑块运动。证据1并未利用杠杆的跷跷板运动来驱动翻针三角向上选择,两者的传动逻辑本质不同。

(2)功能目标与技术问题不同

证据1解决的是简化编织三角与翻针三角之间的联动机构,使两者相互制约;本专利解决的是在换色基座中实现多个换色机构稳定、可靠地选择导纱器滑架,并减少电磁干扰。两者分属不同技术领域,面临不同设计约束。

(3)结构组成差异显著

本专利在顶销上设置弹性装置、在切换滑块上设置复位弹簧,实现了凸轮曲面与顶销的可靠复位,保障了高速换色时的稳定性;证据1并无相应结构。

专利代理师强调: 不能仅因存在凸轮、杠杆等表面相似部件就认定存在转用动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将解决三角联动问题的结构,转用到解决换色选择问题的基座中,且证据1也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

合议组在决定要点中采纳了专利代理师的逻辑:

“如果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技术领域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都不同,则在没有充分理由或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不能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和动机以上述现有技术为基础对其进行改进、转用并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基于此,合议组认定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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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结果
 
 
04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6120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维持发明专利权全部有效。

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不成立。对方在口审中主动放弃多项理由和证据,进一步印证了专利代理师前期书面答复的有效施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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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05

本案作为机械领域专利无效宣告的典型案例,具有三重示范意义:

(一)为“转用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提供了清晰范式

本案明确了:当对比文件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技术手段不同、技术效果不同时,不能仅凭结构上的表面相似性就认定存在转用动机。转用动机的举证责任在于请求人,而非要求专利权人证明“不能转用”。该决定要点可直接用于指导同类案件的审查与代理实务,对“转用发明”的创造性答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揭示了机械领域专利创造性答辩的方法论

本案展示了在机械结构类专利的无效应对中,超越部件名称比对,深入分析运动传递路径和功能目标差异,是破解对方“部件对应”假象的关键。专利代理师通过揭示证据1中杠杆的实际运动效果与本专利的本质区别,成功阻断了对方的转用逻辑链条,为同类案件的答辩策略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

(三)体现了无效程序中“策略性收缩”的应对价值

请求人在口审中主动放弃新颖性、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4-10不具备创造性等多项理由及三份证据,仅保留两项核心争议。这体现专利代理师在前期书面答复阶段有效削弱了对方的攻击点,迫使对方收缩战线。本案提示,在无效代理中应当通过扎实的书面意见逐项击破对方薄弱理由,从而将有限的庭审时间集中于最有利的争议点上。